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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美国联邦上诉法院在美国道富银行案例中所作的判定,改变了商业办法不具有可专利性的传统,并带动了在随后几年商业办法专利申请在欧洲和美国的快速增长。美国和欧洲,商业办法专利的发展都经历了一些重要的判决和案例,关于商业办法专利的研究也很丰富,但是实证方面的研究相对较少,远不足以为当前仍在激烈争论的商业办法可专利性提供结论性的依据。由于商业办法的实施主要依赖于计算机系统和信息技术,在过去20年的研究一个重要方面集中在战略性应用IT对公司的效用上。King,Grover andHufnagel(1989),Neo(1988),King and Teo(1996)等从实证角度分析了IT对于企业获得竞争优势方面的作用;Bessen and Hunt(2004)等分析了企业就软件发明方面申请专利的倾向性,BesLerner and Zhu(2005)等分析了申请软件方面专利对于公司技术创新表现的影响。Allison and Tiller(2003)专门分析了因特网商业办法专利,反驳了一些对商业办法专利的批评。关于商业办法专利实证研究领域,以往研究主要从对公司财务表现及竞争能力的作用的分析,主要包括Austin(1993),Nancy L.Martin(2002),Hall(2004)等提出了从成本,利润率等角度分析商业办法专利对公司竞争力的贡献。但目前为止,实证研究集中在欧洲和美国公司的单独样本分析,并且由于欧洲公司商业办法专利数据的难以获得性,以往研究以美国公司作为主要研究领域。本论文从实证分析的角度,通过比较申请商业办法专利的公司表现和非申请商业办法专利的公司的在财务上表现,来证明商业办法专利对公司的价值;并且通过建立包括美国和欧洲的公司,在相关研究中第一次将来自两个主要经济体的公司相结合,建立期相对较大的样本公司规模,而且使得本论文的结论有更为一般的广泛行。本论文建立了包括59个在在美国知识产局(USPTO)拥有至少一个商业办法专利记录并进行战略应用的公司的样本,其中49个样本公司是美国的,10个是欧洲的。然后针对每家样本公司,按照Dow Jon es Factiva行业分类提供的同行业公司,选择2007年销售额最近的,在美国知识产局(USPTO)没有商业办法专利记录的,而且尽可能同一注册国家的公司作为样本公司的竞争对手,从而组成包含59个公司的对比组。关于选择样本公司的主要标准,一是不选择像IBM,Microsoft这种拥有太多商业办法专利的公司,因为没有办法确定财务比较的基期;第二方便不选择像咨询公司,商业办法专利管理之类的公司,因为这类公司很有可能不是将商业办法专利运用于自身的经营;第三点,其实是限制最大的一点,就是财务数据的可获得性,必须是上市公司而且在所用的数据库中有足够年数的财务记录。本论文从盈利和成本角度对两个样本组公司的财务表现的比较,采用了EBITD/Total Asset.EBITD/NET SALES,EBITD/EMPLOYEE等6个盈利指标和Cost of Goods Sold/Sales,Operating Expense/Sales两个成本控制指标。为了保证不同公司财务数据的可比性,本论文所有采用的财务数据来源于Datastream数据库下的WorldScope数据库,因为其提供的经整理的全球上市公司数据有更好的可比性。参照以往研究,本论文对两组样本公司四年内的财务数据进行了逐年比较,以专利申请那一年为基期(不是获得专利的那年),包括其后三年。经过检验,数据不符合正态分布的要求,所以采用非参数估计进行分析。通过检验,本论文得到了较以往研究更加有力的结果来证明商业办法专利对企业财务表现的正面作用。结果是在0.05的显著水平下,两组数据绝大多数指标和年份不存在显著差异;但在0.1水平下,特别是在两项成本指标下,大多数年份里体现出显著差异。论文最后对所到的结果进行了分析,指出了其中可能的原因,对以后研究的借鉴作用和论文对该课题研究的贡献和不足之处。本论文的贡献,主要体现在本论文是目前第一个建立同时包含美国和欧洲公司的样本,并进行商业办法专利实证研究的;而且本论文所建立的样本数目也是目前最大的,从而所得出的结论也比之前有的研究有更为普遍的意义。论文不足之处主要还是受限于数据的可获得性,样本公司数目依然较少,而且所有样本公司都是挑选出来的,所以结论没办法作为一般结论,另外商业办法在样本公司中如何运用,是否符合战略运用的要求,论文中考参考相关研究和作者判断,很难做的严谨客观。最后一点就是论文的结论需要进一步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