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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社会从其诞生时起,无时无刻不在各种各样的社会矛盾和冲突的交织与推动下向前发展。合理的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的解决机制是化解矛盾和冲突的有效手段,同时也是确保社会得以良性发展的基本保障。诉讼之所以成为社会普遍认可的解决社会纠纷和冲突的主要手段,主要原因是基于诉讼本身所具有的正义性。尽管正义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表征着社会的进步和文明,但法理学家通常认为,解决社会冲突这一特殊行为的性质,使正义获得了更高的价值。正因如此,社会需要把正义纳入到解决社会冲突的制度和程序设计中。就像有的学者所指出的那样,诉讼制度或程序真正永恒的生命基础则在于它的公正性,公正在诉讼领域的意义始终带有根本性。因此,相对于其他社会领域而言在诉讼领域人们往往更加注重对正义的关注和对正义的追求。
研究诉讼与正义的关系,探讨出诉讼对正义的实现途径不仅有助于对诉讼本质的把握,同时对我国诉讼制度和诉讼程序的合理建构以及科学运行具有重要意义。但由于诉讼有着自己特殊的运行规律和制度要求,它不同于人们基于一般的道德情操和朴素的伦理标准而作出的价值判断。因此,诉讼正义又是相对而非绝对的。从诉讼正义相对性的原理来看,社会中作为解决社会冲突的手段应当是多元的。同时,从诉讼自身来看,诉讼制度的建构还必须要考虑到诉讼正义相对性的特点,作到理想正义与现实正义的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