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保险监管是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健康运行的必然要求。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是保险监管的核心。我国目前市场经济发育尚不成熟,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法制还很不健全,与国外保险业发达国家相比存在较大差距,难以适应入世以后保险监管的客观要求。因此,本文旨在从法学研究的角度,将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监管作为一项相对独立的核心监管工作,构建其监管指标体系,并借鉴国外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成功经验,探讨加入WTO后我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法制的完善这一基本问题。 第一章在对保险监管、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等概念加以界定的基础上,着重讨论了偿付能力监管的必要性及其在整个保险监管体系中的地位,并构建了偿付能力监管的指标体系。 第二章围绕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各项具体指标,简要介绍了当前国外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立法,并由此概括出国外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法制的基本特征。 第三章简要回顾了我国的保险立法,并对照前述国外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先进做法,以偿付能力监管的各项指标为侧重点,指出我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法制的现状与不足。 第四章针对WTO规则的要求和我国政府开放保险业的承诺,提出入世以后完善我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法制的初步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