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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球经济的飞速发展和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作为公司高级决策层的高管层的重要地位逐步凸现,其报酬激励问题已成为当今的热点问题。国内外理论研究发现,制定一套合理的报酬激励制度,尤其是基于公司会计业绩的报酬契约,能够有效激励和约束高管人员,达到股东利益最大化和代理成本最小化的目的,是解决代理问题的有效方法之一,而对此的实证研究结果却不尽一致。由此,很多研究试图从企业业绩指标特征、公司治理特征、股权结构以及企业特点等层面解释影响会计信息在高管层报酬契约有用性的因素,并且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但其解释能力却不是很理想。 考虑到我国与西方不同的资本市场环境特点,尤其是我国转轨经济环境下的政府干预等企业外部制度环境的差异,本文从“政府干预程度”和“国有企业最终控制人层级”这两方面来分析,并从国有持股比例和政府干预动机的角度来寻找政府干预程度的衡量指标(地方政府对企业的干预指数、地方财政赤字水平、失业率水平等),来检验政府干预程度对我国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在高管层报酬契约中有用性的影响。 本文的研究结果显示,我国的政府干预对会计信息的报酬契约有用性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其中国有股持股比例越高、地方政府对企业的干预程度越高,高管层报酬与公司会计业绩的相关程度越低,即会计信息的报酬契约有用性越差。并且,政府干预对我国地方控制的国有企业,尤其是业绩上升的企业的基于会计业绩的报酬契约有用性的影响更加显著。 本文的研究表明,在我国的制度环境不是十分完善的情况下,单方面的改善会计信息质量和强化内部治理往往很难取得理想的效果。因此,在评价我国上市公司治理效率的时候,需要考虑到我国特有的制度环境。最后,建议我国在努力建立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同时,需要逐步减少政府对企业的干预,通过完善报酬契约和外部制度环境的共同作用来提高公司的内部治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