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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动抵押权制度源自于英美法系,是在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确立的新型担保制度。相对于传统抵押而言,浮动抵押更具灵活性,并具有抵押标的的复合性和浮动性、权利性质可转化性及抵押额的可变性等特征。浮动抵押权制度较好地满足了企业的融资及市场投资要求,给予市场主体广阔的融资活动空间,更代表着当今担保领域的发展趋势。我国《物权法》将动产浮动抵押制度引入了第四编担保物权部分,我国的动产浮动抵押权制度在理论上与一物一权原则、物权法定原则和公示公信衔接较好,可称为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动产浮动抵押制度,同时也是我国担保制度与国际接轨的表现。但是,我国的动产浮动抵押及其配套制度并不完善,《物权法》中的相关规定过于笼统和简略,这对理论界和实务界来说既是新机遇也是新挑战,只有妥善解决这些问题,才能充分发挥浮动抵押的应有功能和真正价值。本文从浮动抵押权的基础理论出发,对浮动抵押权的运行机制加以解析,着重分析了我国现有法律制度中的相关规定及其不足之处,在此基础上提出进一步完善我国浮动抵押权的一些设想,以期为浮动抵押在实践中的运用提供有益借鉴。全文除绪论与结语外,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浮动抵押与浮动抵押权的基础理论,涵盖的内容包括浮动抵押的界定、起源和发展、与相关担保方式的比较以及浮动抵押权的涵义和法律特征。第二部分的主要内容是浮动抵押权的国际考察,通过对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中几个典型国家的制度研究,分析其对我国动产浮动抵押权制度的借鉴意义。第三部分主要围绕浮动抵押权的运行机制加以解析,从浮动抵押权的设立和实现两大部分入手,着重论述了浮动抵押权的设立主体、设立方式、客体范围、登记公示、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结晶、接管人制度以及优先权规则。第四部分以我国《物权法》中有关浮动抵押权的三个核心法条为基础,分析了我国浮动抵押权的立法现状,并通过立法解读寻找出若干不足之处。第五部分为我国浮动抵押权制度的完善。笔者认为,为完善我国的浮动抵押权制度,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限定浮动抵押权的主体范围、扩大浮动抵押权的客体范围、完善权利登记制度、明确优先权规则、借鉴并引入接管人制度以及其它相关配套措施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