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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失业保险法的失业保险功能为研究对象,对该法的历史沿革、各国法律相关规定、基本理论、制度的内容等进行系统的考查和分析,并由此对重构和完善我国失业保险法的失业保险功能提出建议。全文共分五部分,包括绪论和结论主体部分共计五章。第一章绪论部分。概述了本文的选题背景、研究意义、现有研究综述、研究方法以及主要创新五个方面。第二章失业保险功能的概念和发展历史。失业指的是在一定年龄以上、在参考时期内没有工作、现时可以工作,且正在寻找工作的人。失业保险制度是通过立法强制执行的,主要由国家或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而失去工资收入的劳动者提供一定时期一定金额的物质帮助以及再就业帮助的制度,是现今社会社会保障法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也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失业保险制度的建立主要是为了解决劳动者失业后的基本生活问题,为他们实现再就业提供服务帮助,和防止出现大规模失业影响社会稳定。失业保险制度的功能具体体现为:保障生活、促进就业和预防失业三大功能。第三章各主要国家失业保险功能的比较。概述了美国、德国、英国、西班牙和日本五个国家失业保险制度类型的建立、发展和变革。由于各国情况不同,分析比较了各国失业保险制度发展中的差异和共同点。多数国家实行缴费制,财政承担一定责任要求失业人员具备一定的享受条件,包括非自愿失业、有工作能力并自愿工作等;领取失业补助金有时间限制,通常在36周以内;多数国家由政府部门负责管理;与就业服务保持紧密的联系,以促进失业人员就业。第四章我国失业保险功能的建构。这一章概述了我国失业保险功能的现状,并探讨了我国失业保险功能的不足,主要为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功能不足,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功能不强,预防失业的功能缺失三个方面。且就此提出了我的相关制度完善建议:逐步增强失业保险保障失业者基本生活的功能,完善失业保险促进再就业功能和充分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的功能。第五章结论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