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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缓解城市交通压力、降低环境被污染风险,作为控制机动车保有量的措施之一,我国地方政府纷纷出台机动车限购政策,从而导致了借名购车行为的兴起。借名购车行为的性质如何?学者们仁智各见,司法实务中的定性也多有不同。本文以此为立足点,从实践出发,探讨借名购车行为存在着哪些法律风险、各地法院的司法态度以及这些判决是否合理、进而对借名购车行为如何规制进行讨论,以期引玉。除引言和结语外,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问题的提出。本部分主要论述借名购车行为产生后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均存在着很多的争议,法律规定也不完备,因此有必要对这一问题进行讨论。第二部分:借名购车之概述。本部分主要论述借名购车行为的定义、产生的背景、借名购车中登记名义人和实际购车人如何自行规制以及他们自身规制存在何种风险,各地法院针对借名购车行为是否有效产生了不同的司法态度,从而也导致了矛盾的判决。第三部分:借名购车之法律风险分析。本部分首先对借名购车合同案件中,法院认为无效的理由逐一进行了批驳,最终得出了借名购车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有效。同时也表明了如果将合同认定为无效更加不利于及时化解双方之间产生的纠纷。其次对借名购车所有权归属作了以下分析:1.机动车所有权是否一定归属于机动车实际购车人,本文肯定了这种观点,机动车登记并不等同于所有权登记。2.机动车买受第三人能否基于登记名义人转移登记后主张善意取得,作者通过分析机动车善意取得是以公示公信为基础,机动车具有两种公示方式交付和登记,仅通过登记不能主张善意取得。但如果实际购车人将机动车交付给登记名义人,善意第三人又可以构成善意取得。3.机动车登记名义人的债权人能否就该机动车主张债权,作者通过两个司法案例分析由于债权人发生债权债务不是基于对该机动车的信赖,得出债权人不能发生善意取得。4.登记名义人的抵押权人能否基于对机动车登记公示方式的信赖,在完成抵押登记后取得抵押权,文章分析了抵押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得出可以通过善意取得的方式取得抵押权。最后,本文就交通事故发生后登记名义人是否要承担责任。笔者通过梳理两个案例的方式,表明当前法院存在的司法误区,借名购车并不是借用,而因类比适用买卖机动车未转移登记,因此登记名义人不应当承担责任。第四部分:借名购车之风险防范。本部分描述了由于借名购车行为存在着诸多法律风险,文章针对这些风险给出了一些在借名购车中应当注意的事项,以及如何尽量减少纠纷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