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本文以民事再审为主题,围绕再审的两大支柱——再审事由和再审程序展开分析和研讨,全文除了引言和结语,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再审的基础理论部分,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在第一部分的基础上,分别对如何限制再审事由和完善再审程序进行了研究。
第一部分论述再审的特征和构造。总结再审的特征是通过将再审与类似制度的对比,分析出再审的极端性和补充性。再审的构造是再审这个装置的基本框架,包括再审的阶段划分、再审的进行模式和再审诉讼标的三个方面的内容。本文在对德日两国再审程序构造的异同梳理的基础上,指出我国再审构造理论应以向日本借鉴为宜。
第二部分首先从实质性限制条件和程序性限制条件两个方面分析德国、日本和法国三个主要大陆法系国家法定再审事由的逻辑条理性,再以此为参照,分析如何从这两方面限制我国的再审事由,以控制再审案件数量,减少对确定判决既判力的冲击。
第三部分研究再审的程序设计,包括再审的提起和再审的审理。再审的审理程序又分为再审事由是否成立的审查程序和再审案件的实质审理程序。本文论述了提起再审时所应满足的程序法要件,阐明了审查再审事由是否成立应当采用职权探知主义的理由,分析了再审的审理范围应限于当事人的不服声明,并应当允许当事人变更或追加诉讼请求及提起反诉,论述了再审改判以判决结果有错误为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