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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有一类特殊情形,即两车发生碰撞致其中一辆车上乘客损害,乘客依据侵权法向两车主张赔偿,则此时两车须承担按份赔偿责任还是连带赔偿责任颇有争论。本文通过三个不同民事判决将问题引出,并将造成实践中不同判决的原因作简单分析:首先在对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理解上有不同观点,就造成对此事故情形下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还是过错推定原则模糊不清;其次在于对共同侵权的共同性采折衷说时,就使得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因各行为的结合紧密程度不同而出现连带责任与按份责任的两种不同责任承担方式,虽然有“直接结合”与“间接结合”的判断标准,但该标准因缺乏明确具体的可操作性,使得这一问题仍不能清楚明晰。本文为解决提出的问题,首先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理解进行阐述,即交通事故责任归属: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机动车相互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相互之间造成损害(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害的三种情形:而过错推定原则仅适用于机动车一方造成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人身损害的一种情形。其次分析交通事故中数人侵权的责任认定:介绍数人侵权与共同侵权的内涵,并对数人侵权的连带责任与按份责任认定标准即原因力、“直接结合”与“间接结合”、《侵权责任法》第11条作重点分析。最后在交通事故数人侵权的责任承担分析时将交通事故中数人侵权的两个典型类别加以对比:两车碰撞造成第三人损害时,其赔偿责任应为连带责任;两车碰撞致车上乘员受损害时,则两车应承担按份责任,即是本文的观点。同时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的过失相抵制度的适用也作简单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