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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以来,随着商事贸易的全球化发展,每年都有大量国际贸易纠纷被提交到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商事仲裁已经成为解决国际贸易争端的主要方式。商事仲裁一直以来奉行“一裁终裁”的审理原则,仲裁裁决一经仲裁庭作出,即产生法律效力,国际商事仲裁也不例外。但随着国际商事贸易的发展,“一裁终裁”制度已不能满足国际商事仲裁当事人的需要。在国际商事仲裁过程中,由独任仲裁员或多名仲裁员作出的仲裁裁决也会出现实体或程序方面的错误,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只有一种救济途径,即向内国法院申请司法审查监督,但是,出于对仲裁制度独立性的尊重,国际公约及各国国内立法均规定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范围限于程序方面的审查,所以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实体错误将无法得到救济。在实践中,裁决司法审查制度还暴露出愈来愈多的其他问题,并且无法通过制度上的完善来解决该问题,因此,国内外一些学者要求建立一种新的制度,即选择适用的国际商事仲裁内部上诉机制,来解决仲裁裁决的救济和执行问题。本文主要采用理论结合实践的方法,首先分析研究国际商事仲裁的外部救济的弊端、仲裁上诉机制的理论基础,其次对仲裁内部上诉机制在商品仲裁中的运用和内部上诉机制在一般国际商事仲裁中的推广运用予以介绍和分析,得出建立一般国际商事仲裁上诉机制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最后对一般国际商事仲裁内部上诉机制的构建提出建议,以期为国际商事仲裁建立内部上诉机制提供借鉴。本文对国际商事仲裁内部上诉机制的研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五个部分:第一部分,绪论。主要介绍国际商事仲裁内部上诉机制的概念、本文研究目的及国内外有关上诉机制的研究现状。第二部分,国际商事仲裁外部救济措施的弊端。这部分内容主要通过国际条约及国内立法的规定分析现有的国际商事仲裁外部救济措施及其弊端,如国际商事仲裁司法审查范围的有限、审查效力的不确定、与商事仲裁的不相容等。第三部分,国际商事仲裁内部上诉机制的理论基础。这部分内容主要从理论基础的角度论证国际商事仲裁内部上诉机制的建立符合意思自治原则及公平和效率原则。第四部分,内部上诉机制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实践运用。此部分主要通过分析国际行业协会仲裁机构及其他采用上诉机制的仲裁机构(如ICSID)的仲裁规则、采用内部上诉机制的原因及推广运用于一般国际商事仲裁的可行性,从实践的角度论证国际商事仲裁上诉机制的可行性。第五部分,国际商事仲裁内部上诉机制构建。仲裁内部上诉机制的构建可以借鉴国际上已有的先例,,这部分内容主要通过参考和借鉴商品仲裁内部上诉机制,对一般国际商事仲裁上诉机制的构建提出建议。第六部分,结论。这部分内容是对全文的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