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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就“百度诉360插标案”再审案作出裁定,该案最大的意义在于法院借此案件创新地引用并确立规范互联网干扰类纠纷的司法裁判规则,即“非公益必要不干扰原则”。当前在“非公益必要不干扰原则”的确立与适用问题上,理论界对司法实审判的“创造”态度莫衷一是。本文以“非公益必要不干扰原则”的适用问题为研究重心,提出在司法实践中存在适用的困境与难题,主要表现为三方面,即适用前提、适用规则与适用范围。首先,针对适用前提的问题,本文结合现今国际的立法趋势,认为将“公益”作为“非公益必要不干扰原则”的核心构成要素是合理的;同时对“非公益必要不干扰原则”各要素进行界定,试求总结出较为恰当的要素内涵;并认定“非公益必要不干扰原则”的性质为是司法裁判规则。其次,本文主要对“非公益必要不干扰原则”适用于司法审判时的一般规则进行梳理,究其实质就是适用“非公益必要不干扰原则”时应如何将各要素结合具体案情进行分析与认定,此谓“非公益必要不干扰原则”司法适用时的关键环节。最后,本文通过对个案进行分析,试证明该“非公益必要不干扰原则”在互联网干扰行为纠纷中具有较强的可适用性,“非公益必要不干扰原则”的适用范围并非仅局限于“安全软件干扰”类纠纷中,而且在“屏蔽网络广告类”和“阻碍软件安装运行类”纠纷中仍有可适用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