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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一词在刑法领域同民法领域中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占有理论是研究财产犯罪的基础,占有是财产型犯罪所保护的一项最为重要的法益。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许多刑民交叉型案件以及刑法内部不同罪名之间交叉的案件,由此导致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认定成为了亟待完善的棘手问题。 本文在结构上分为四章。第一章为绪论,第二章为占有制度的理论研究,第三章为司法实践中占有制度所存在的一些问题,第四章给出了解决问题的方法。 第一章,本章是本文的绪论,主要介绍了本文选题的依据,国内外的研究现状,以及研究方法,为后文所展开具体探讨奠定基础。 本文的写作思路基于对占有的理论研究而展开,在第二章中对占有的概念、性质、认定标准及特殊情况下占有的判定,又以比较分析的方法对刑法中的“占有”概念以及民法中的“占有”概念进行比较区分。在此基础上,笔者提出了对占有性质的全新思考,即占有是一种具有权利属性的客观事实。后对刑法上的占有概念也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即依照实力上的支配关系对某物所具有的控制、处分能力。在充分论证了占有的性质及概念后,提出了以体素认定为主,体素结合心素认定为辅的占有认定标准。 第三章,通过对近年来在社会上引起较大争议的案件进行分析,折射出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财产型犯罪所存在的一些问题,如缺乏系统的占有认定标准,刑法典规定笼统体系性不强、审判环节专门化程度低等问题。 第四章,针对上述所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制定占有型财产犯罪认定标准、明确并细化刑法典关于占有的规定、提高审判环节专门化程度等措施,为刑事司法实践的发展提供参考性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