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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集中是伴随着商品经济的高度发展而产生的一种经济法现象,其作为商品经济中的自发产物,是经营者为了谋求经济利益的一种理性选择,在市场经济中必将长期存在。鉴于经营者集中有可能排除或限制市场有效竞争,国家有必要对此进行干预以维护市场竞争的有效运行。规制经营者集中是各国反垄断法的一个基本内容,中国自《反垄断法》实施以来,围绕对经营者集中的规制,已经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构成了一个较为完整的规制制度。然而,细究这个规制制度,不难发现其有重实体轻程序之嫌。在这个制度中,明确规定了规制的手段即事前申报制度及申报具体标准等实体法内容,而对于决定申报制度实质效力的审查程序立法过于简单而且立法层次较底,对于审查的步骤、方式以及审查程序中的小程序等细节问题缺乏应有的重视和深入的研究,忽视了程序正义的要求。从法律实施效果的角度来说,实体和程序都很重要,二者不可偏颇。程序制度的具体设计、是否合理直接影响到实体制度的贯彻和落实,实体制度纵然再完善,若没有程序制度的支撑,很难得到有效实施。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程序虽然是一个程序规则,但这个规则是反垄断执法机构进行实质干预的基础。因此,有必要对这个制度进行修正和完善。本文从中国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程序现状入手,分析其存在的弊端,以实体法与程序法的一般理论、行政程序的一般理论以及法律价值论和程序正义理论为依据,结合国外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程序,为完善中国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程序建言献策。笔者通过分析研究认为,中国现有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程序存在如下问题:反垄断审查执法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过大、程序性权利保护不够、听证程序过于简化以及缺乏对审查结果的有效救济途径。针对上述问题,首先要加强对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机构的监督,其次要完善听证程序,最后要增加对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决定不服的专门救济程序和非正式调查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