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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宪法解释程序机制,本文认为应由宪法解释理论、宪法解释的有权主体和宪法解释的具体程序三部构成。要完善我国宪法解释程序机制,也应从这三方面入手。因为宪法解释理论决定最终的宪法解释权由哪个宪法主体享有,而宪法解释的具体程序则是为了规范宪法解释有权主体的法律行为。宪法解释本身是一个争议性比较大的概念,所以研究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应当首先清晰界定宪法解释的概念,区分它与宪法监督、违宪审查等的区别与联系。宪法解释的理论,首先就是宪法解释的理论基础和解释模式,我国宪法解释的理论基础是“民主集中制”,而西方宪法解释的理论基础是“分权制”,理论基础又决定了解释模式,而解释模式又决定了宪法解释的具体程序。我国当前的宪法解释模式是民意机关解释模式,决定了解释的主体是民意机关,决定了我国宪法解释程序为立法程序。当前的宪法解释程序机制,主要存在的问题是民意机关垄断宪法解释权,缺乏专门的辅助机构,缺乏公民的有效参与等问题,根本性的还是缺乏公民的有效参与。完善我国的宪法解释程序机制,本文认为很有必要借鉴法律解释、审查程序的经验,虽然他们不是同一套程序,但是他们具有很大的共性。应当借鉴我国香港和台湾的实践,因为我们属于不同的法域,具有一定的借鉴性。应当参考美国、德国、法国的实践经验,因为他们确实在宪法解释方面做得更好,但不能照搬,毕竟不是同样的程序机制。完善我国的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具体而言关键解决以下若干问题:区分中西方不同的理论基础和模式;宪法解释的最终效力,有权机关是最终效力,但也可以授权;宪法解释效力的高低由主体及其程序决定,不是由解释对象决定;宪法解释的程序,可以是立法程序,也可以是司法程序;宪法解释的功能,西方是“制约平衡”,中国是“维护权威”“公众参与”“自我检查”。其突破口在于吸纳公众参与到宪法解释程序中来。完善我国的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当解决上述关键问题后,一方面要完善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程序,另外一方面全国人大常委会也可以部分授权最高人民法院解释宪法。其程序准用司法解释制定程序,效力等同司法解释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