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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后同意理论发端于西方社会,是医患关系由传统型向现代型演进过程中的产物,其着眼于诊疗活动的交互性,关注医师与患者之间双向互动关系。告知后同意理论所保护的是患者自主决定权,但是最终旨在维护和落实患者最大福利。为保护患者自主决定权,使患者能充分参与决策过程,医师应履行充分告知义务,这属于独立的注意义务,如果未尽到该义务而导致患者损害的,医师应承担过失责任。因此,明确医师是否达到一定告知标准是判断其履行注意义务是否充分的关键要素。但是,综观我国目前理论学界、现行法律法规和司法审判对这一问题的关注:学界对告知义务判断标准的认识不全面、研究不深入,更没有注意到美国学术界最新提出的学说;法律法规存在疏漏之处;各地法院在司法审判中采取宽严不一的判断标准。因此,全面梳理医师告知义务判断标准发展历程、深入分析各种学说存在的困境以及介绍学界最新研究成果,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医师告知义务判断标准,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分为四章,第一章对告知后同意理论进行了介绍,分析了该理论产生的背景以及在伦理层面和法律层面的意义,梳理了医师违反告知义务在美国法上从故意侵权之诉到过失侵权之诉的演变过程。第二章检讨了美国法上渐次出现的五种医师告知义务判断标准。第三章介绍了美国法学界新近提出的共享型医疗决策标准,并指出我国目前并不具备适用该学说的条件,但其中有益成果仍当为我们所借鉴和吸收。第四章在检讨我国理论研究、立法和司法审判现状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医疗水平和经济发展现状等现实因素,提出主客观双重标准,并给出具体实施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