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认罪案件的处理程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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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告人认罪案件采取非正式审判程序进行处理已成为各国的普遍做法,这是提高诉讼效率的重要手段。同时,如何保证被告人认罪案件处理程序的公正性也是各国重视的问题。设置合理而科学的被告人认罪案件处理程序对于保障诉讼公正和提高诉讼效率至关重要。本论文由导论、正文和结束语组成。导论由三部分构成:一是被告人认罪释义;二是被告人认罪案件处理程序概述;三是本论文的研究方法和意义。被告人认罪是指被告人承认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或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认罪对案件采用何种诉讼程序予以处理具有重要意义。被告人认罪案件的处理程序是指在被告人承认控方指控后、司法机关对被告人认罪案件采取的各种不同的处理程序的总称。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之前,有些案件因被告人作出有罪供述而不被起诉,比如英国的警察警告制度、美国的延缓起诉制度、德国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日本的起诉犹豫制度、法国的和解制度以及我国的相对不起诉制度等。这些被告人认罪案件以不起诉的方式结案,不属于本论文的研究范围。大部分被告人认罪案件进入审判程序之后适用简化处理程序,有些大陆法系国家则在审前程序对犯罪嫌疑人认罪的某些案件采用快速处理方式,如德国的快速审判程序、法国的立即出庭程序、意大利的快速审判程序等。这两部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处理方式是本论文的研究重点。本论文的研究方法主要有二:一是比较研究;二是实证研究。本论文通过对两大法系国家被告人认罪案件处理程序的比较研究,从中得出某些可资借鉴的成功经验。通过对我国被告人认罪案件处理程序的实证考察,笔者分析了其优点和存在的问题。学界对被告人认罪案件处理程序进行过大量研究,并取得了丰硕成果。但在被告人认罪案件处理程序的理论和司法实践等方面的研究广度与深度有待加强。笔者认为,有必要对被告人认罪案件的处理程序进行深入研究,以厘清被告人认罪案件处理程序的理论基础,找出解决上述问题的良策,并建构合理的被告人认罪案件处理程序。正文由四章组成。第一章为被告人认罪案件处理程序的比较研究。主要对两大法系国家的被告人认罪案件处理程序进行评介。英美系国家在检察机关或大陪审团起诉之后,设置了罪状认否程序。在该程序中,被告人可对指控做出三种答辩:有罪答辩、无罪答辩、不予争辩的答辩。在英美法系国家,被告人作有罪答辩及以此为基础的速程序是处理大量刑事案件、提高诉讼效率的重要途径。这些速决程序包括:认罪处刑程序和辩诉交易程序。大陆法系国家对被告人认罪案件采取了多样化的处理程序。意大利《刑事诉讼法》规定了5种被告人认罪案件处理程序。德国《刑事诉讼法》针对被告人认罪的案件规定了两种处理程序。此外,德国还在司法实践中实行了辩诉交易程序。法国在刑事诉讼中设置了立即出庭程序和简易审判程序来处理被告人认罪案件。日本设置了刑事命令程序、简易审判程序和即决裁判程序。俄罗斯2001年《刑事诉讼法》设立了被告人认罪案件速决程序。为了保障被告人认罪案件处理程序的最低限度公正,两大法系国家普遍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并且赋予被告人广泛的诉讼权利,如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律师帮助权、证据知悉权以及程序选择权等。两大法系国家的被告人认罪案件处理程序各具特色,存在不少差异。第二章是对被告人认罪案件处理程序的理论分析。主要探讨此类程序的理论基础,具体包括:程序主体理论、程序分流理论以及刑罚轻缓化理论。在程序主体理论部分,笔者对主体与主体性、被告人的程序主体性及其保障等问题进行了探讨。在现代社会,人的主体性体现在社会和政治生活中的方方面面。在刑事诉讼中,人的主体性体现为作为个体的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具有程序主体地位,尤其是被告人应当享有程序主体地位。程序分流是许多国家因面临巨大的案件压力而不得不采取的措施。本论文所讨论的是审判阶段的程序分流,其主要方式将被告人认罪案件排除在正式审判程序之外,并对这些案件适用简易化处理程序。程序分流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和促进诉讼公正的实现。刑罚轻缓化源自刑罚目的理论,刑罚的目的主要在于预防犯罪而不是惩罚犯罪。法官应当根据犯罪的轻重、社会危害的大小以及被告人是否认罪等因素对判处的刑罚作区别对待。对犯罪较轻、社会危害不大、被告人认罪的案件应当从轻量刑,使罪犯尽快回归社会,以体现刑罚轻缓化思想。第三章是我国被告人认罪案件处理程序的现状分析。该章分为三个部分:一是我国被告人认罪案件处理程序的演变。在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以前,我国没有设立处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专门程序,1996年《刑事诉讼法》首次规定了处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简易程序,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司法部印发的《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和《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前者对简易程序进行了完善,后者规定了普通程序简化审。近年来,不少基层司法机关对轻微刑事案件实施了快速处理机制,这是我国被告人认罪案件处理程序的最新发展。二是我国被告人认罪案件处理程序的实证考察。笔者对珠江三角洲A市B区司法机关适用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简化审的具体情况进行了实证考察。三是分析我国被告人认罪案件处理程序存在的问题,大致包括:被告人认罪案件处理程序没有审前程序的足够支持;被告人没有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被告人认罪缺乏充分的自愿性和真实性;被告人的程序主体地位没有充分的制度保障、法官的中立性不足等。第四章为我国被告人认罪案件处理程序的重构。该章由重构的基本理念、重构的建议与基本思路以及重构的具体设想组成。重构我国被告人认罪案件处理程序必须遵循以下理念:一是保障程序的最低限度公正;二是充分发挥程序的效率价值。为了体现保障程序最低限度公正的理念,我国应赋予被告人广泛的诉讼权利,如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律师帮助权、证据知悉权以及程序选择权等,以确保被告人认罪的自愿性及其程序主体地位,从而确保被告人认罪案件的处理程序具备最低限度的公正性。为了充分发挥程序的效率价值,我国有必要适当扩大被告人认罪案件处理程序的适用范围,并针对被告人认罪案件的不同情况设置多样化的处理程序。在重构的基本思路中,笔者对学界目前关于被告人认罪案件处理程序改革的主要观点进行评析,并梳理出可资借鉴的改革思路。目前,多数学者持重构说,并且认为,应扩大现行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并采取多样化的被告人认罪案件处理程序,如辩诉交易程序、处罚令程序、特别简易程序、简易审判程序等。笔者认为,重新构建我国被告人认罪案件的处理程序应当尊重我国国情和考虑司法实践的需要,并且借鉴两大法系国家的成熟经验和国内的最新研究成果。重构的具体设想是废除普通程序简化审,对现行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简化审进行合理的整合,吸收普通程序简化审的合理因素;完善简易程序,扩大其适用范围并在简易程序的框架内增设轻罪案件速决程序,以丰富简易程序在审前阶段的处理方式;增设刑事处罚令程序,以快速处理判处非自由刑的案件。重构后的被告人认罪案件处理程序包括:一是刑事处罚令程序,适用于可能判处管制、单处罚金或免予刑事处分的公诉案件。二是轻罪案件速决程序,它是简易程序的一部分,其适用于可能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三是简易程序,适用可能判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此外,为了保障这些被告人认罪案件处理程序的最低限度公正,我国还需相关制度的配套,具体包括:赋予被告人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完善证据知悉制度和律师帮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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