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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我国风险社会逐步形成的社会背景以及刑法价值与思维的调整,我国刑法修正案增设了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罪为一种允许被反证的抽象危险犯。关于危险驾驶罪客观要件的认定中,追逐竞驶行为应界定为,一个以上的机动车驾驶员,为了超越某一动态目标而实施追赶、争逐的行为;醉酒驾驶行为中醉酒状态的认定标准主要以客观标准为主,以主观标准为辅。危险驾驶罪的主观上为间接故意或过于自信过失。目前我国刑法规定的危险驾驶罪尚存的缺陷主要为在罪状设计上被归入危险驾驶罪的行为类型过少,在法定刑配置上主要在于过于注重对拘役这种短期自由刑的适用,未区分危险驾驶罪的不同危险程度设置不同的法定刑。为了弥补这些缺陷所应采取的完善措施是:在危险驾驶罪中增加吸食毒品或精神药品、无证驾驶行为类型;将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设置为“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