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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第三人制度作为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其设立目的旨在解决多面纷争,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本文在比较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对外国诉讼第三人立法的介绍,与我国进行比照,吸收、借鉴先进立法经验,并针对我国诉讼第三人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改建、完善意见,重新构筑我国民事诉讼第三人制度。文章由前言、正文和结论组成。正文分三章进行论述: 第一章,诉讼第三人制度概述。该章分两部分阐明。第一部分为外国法介绍,主要对法、日、美三国的诉讼第三人立法进行了论述,分析三国诉讼第三人类型及其内容,为我国的借鉴、引进打下伏笔。第二部分为我国诉讼第三人制度概况,该部分阐明了我国现行诉讼第三人的概念及法律特征,并指出根据我国现行立法,我国诉讼第三人分为两类,一类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另一类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第二章,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该章分五部分阐明。第一部分阐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概念,分别从“请求权”的含义、“独立”的含义以及独立请求权与本诉诉讼标的的牵连性三个方面进行深入剖析,在更深层次上阐述了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概念,以填补我国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理论在这方面的空白。第二部分阐述了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参诉根据,即对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的请求权,并借鉴日本立法经验,增设了一种新的独立参加人,即诈害防止参加人,并对其参诉根据防止诈害诉讼进行了论述。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诈害防止参加人同属独立参加人,其在诉讼结构、诉讼地位、具体程序等方面基本相同,区别主要是参诉根据。第三部分分析了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诉后的诉讼结构,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诉后,诉讼结构由双方对抗的传统诉讼结构变成三面对抗的特殊诉讼结构,准适用关于必要共同诉讼人相互关系的规定。第四部分将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必要共同诉讼人进行了比较区别,以解决实务中认定不清、作法不一等问题。第五部分阐述了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诉的有关程序问题,如管辖、参诉时间等。 第三章,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该章分四部分阐明。第一部分介绍了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立法、理论和实践现状,指出其立法缺陷、理论分歧和实务中的问题。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相比,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诉讼第三人制度中争议最多的一种第三人类型。第二部分阐明了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参诉根据,即案件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并对“利害关系”的含义及种类进行了明确界定。第三部分阐析了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参诉方式,建议取消法院通知参加方式,而将申请参加方式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诉的唯一方式,并借鉴美、法立法经验,创设了一种新的第三人参诉方式,即引入第三方被告方式,所引入的第三方被告不是真i卜意义上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其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质的区别,但二者之间存在密切联系和渊源,其参诉根据相同,并且在一定情形下,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转变为第三方被告。第四部分论述了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地位,其不是真正的当事人,而是具有独特诉讼地位的诉讼参加人,其诉讼地位具有依附性和独立性。而第三方被告的诉讼地位则是当事人,并且处于被告的诉讼地位,享有被告的诉讼权利,承担被告的诉讼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