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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公诉制度建立,被害人逐步成为刑事诉讼中被忽略的角色,随着人权思想的觉醒,被告的人权问题被提到了工作日程中,但是,被害人却逐渐被边缘化。被害人这样一个受到最直接,最严重侵害的人,却在诉讼过程中边缘化,这是非常不正常,而且是一个非常危险的现象。本文旨在通过了解被害人的背景知识,评价现行制度,分析诉讼程序中参与者的逻辑关系,提出一系列可行性建议。
本文研究被害人,首先从被害人的定义特点入手,被害人自身的特点就决定了其刑事诉讼当事人地位。通过了解被害人地位的历史变迁,论述刑事诉讼中被害人,被告人,公诉人三方在诉讼实践中的具体关系问题。
第二部分,通过介绍两大法系典型国家对被害人制度的规定,分析影响被害人制度的各种因素。《为罪行和滥用权力行为受害者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则宣言》的重要意义,就是将被害人的问题提高到人权角度来讨论,并且将被害人问题在全世界范围内提出,从而引起各方的注意,但国际公约中规定的都是最低限度的标准,虽然许多具体权利的约定具有原则性和纲领化的特点,但是宣言确定的许多原则却为被害人的人权保障发展提供了一个模式和方向。
第三部分,具体分析我国两部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被害人的相关权利。我国1996年刑事诉讼法明确了被害人在公诉案件自诉案件以及附带民事诉讼中都处于诉讼当事人地位。在此,暂且不论当事人是否拥有与其地位相当的权利,这些权利是否能够真正实现,但赋予被害人当事人地位就已经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进步之一。
第四部分,对我国现行制度的立法完善。笔者提出了一系列大胆的设想,希望能够从具体程序设计层面,提出自己的一点点创新观点,在论述中,笔者既兼顾了理论,又联系了实际,尽量避免华而不实的理论探讨,许多设计中都考虑了我国的实际国情,在先进理论的指导上,希望能够使观点具有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