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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是维系人类社会存在的最基本社会关系。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劳动关系日趋多元化,劳动争议的案件数量逐年大幅度增加,内容日趋复杂,影响力不断扩大。不管哪种社会体制,随着时代的发展都会暴露出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弊端。当然,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也不例外。目前,这一体制已经表现出不能满足劳动争议案件处理需要的一面。所以,有必要改革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是以“一协、一调、一裁二审、仲裁前置,但有例外”为特征的体制。由于协商、调解属于非法律强制性的纠纷解决方式,故而,其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中很少被运用。仲裁、诉讼属于法律强制性的纠纷解决方式,而被广泛运用。所以,也可将我国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进一步概括为“一裁二审,仲裁前置,但有例外”的模式。被广泛运用的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暴露出的问题,则主要集中在劳动争议“裁审”关系方面。因此,理顺劳动争议“裁审”关系,是解决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与经济、社会发展不适应的关键。本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引言。包括研究目的及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方法与创新。第二章:劳动争议“裁审”关系模式及相关概念。该部分分析了劳动争议“裁审”关系所涉及的基础概念劳动关系和劳动争议,在理论及立法上对这两概念进行了区分,对劳动争议的本质特征进行了归纳,对劳动争议类型进行了划分,分析了劳动争议与民事纠纷的区别,评析了理论界提出的劳动争议“裁审”关系模式。第三章:评析现行劳动争议“裁审”关系制度。分析了我国现行劳动争议“裁审”关系模式的优势,提出现行劳动争议”裁审“关系模式存在的必要性。同时,分析了现行劳动争议“裁审”关系模式存在的缺陷。比如,程序环节多,给当事人造成诉累;仲裁前置程序形式化;法院和仲裁机构对法律理解和适用存在差异;仲裁机构和法院沟通不畅;民事诉讼程序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不合适;仲裁机构与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不同的证据规则;法院对仲裁裁决不得做出维持或改判的裁判;裁审标准不同等问题。第四章:比较法学上的劳动争议“裁审”关系模式及启示。从比较法学的角度对德国、美国、澳大利亚等国的劳动争议“裁审”关系模式进行了分析,并归纳出各国建立专门的劳动法院(庭)制度;主张在劳动法庭的人员配置上,进一步落实“三方原则”;仲裁裁决应受到法院的审查、监督等先进经验。这些先进经验对完善我国劳动争议“裁审”关系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第五章:完善我国劳动争议“裁审”关系模式的建议。提出加强法院与仲裁机构之间的沟通和协调机制;建立专门的劳动法庭;建立法院对仲裁裁决的合法性监督、审查体制;统一证据规则,实行卷宗移交制度;做强仲裁,提升仲裁的权威性,减少法院负担等建议,以便完善我国现行劳动争议“裁审”关系模式,更好的维护劳动争议的各方当事人尤其是劳动者的合法权利。本文在坚持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基础上,通过对国外劳动争议“裁审”关系模式的分析,研究国外劳动争议“裁审”关系模式存在的优点,深入剖析我国现行劳动争议“裁审”关系存在的不足。通过借鉴德国、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劳动争议“裁审”关系的先进经验,提出做强仲裁,加强仲裁机构与法院的沟通协调,在法院内部建立专门的劳动法庭,建立法院对仲裁裁决合法性审查、监督体制。与此同时,本文还提出通过建立移送案卷机制、统一证据规则,实现完善我国现行劳动争议“裁审”关系的目的,并使其最终达到保障劳动争议当事人,尤其是劳动者合法权利的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