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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种更柔和、更富弹性的行政管理方式,行政合同已经被许多国家和地区所采用,它一方面体现了合同的契约精神,另一方面又具有行政权力的因素。行政合同相对于行政权力来讲,是对权力控制的有效途径;而对相对人而言,则是权利与自由的扩大。行政合同虽然具有不同于民事合同的特点,但基于合同的共性,民事合同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对行政合同仍有适用的空间。由于行政合同的特殊性,极可能会出现行政主体滥用行政权力的现象,同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也可能会损害合同相对人的权利。因此,必须通过具体的实体性权利的规定和正当的程序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