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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视频技术的发展及智能移动设备的快速普及,直播行业迅猛发展。主播、公会与平台,是直播行业里的利益三方。为吸引主播加入,激励主播迎合观众,公会与直播平台慎重设计并发布自己的薪酬机制(Salary Mechanism)。
薪酬机制设计(Salary Mechanism Design)是决定公会与直播平台能否持续运营并盈利的关键。公会的薪酬机制指给与参与公会的主播的底薪及对打赏收入的抽成比例;而平台的薪酬机制除了包括对主播打赏收入的抽成比例,还包括对公会的收入抽成比例等。从主播的角度,更高的底薪及更低的抽成无疑更能激励主播延长播时,主动与观众互动等,从而帮助公会和平台吸引到更多的主播和观众流量。从公会角度,更低的平台收入抽成、更高的公会对主播收入的抽成和更低的底薪则能使得公会获得更高收益。从平台角度,一方面要通过降低对公会与主播的分成比例来激励主播与公会付出更多努力,从而为平台获得更高的观众打赏,但另一方面,平台需要确保一定的分成比例来确保自己的收益。在流量为王的时代,这给平台与公会带来长远发展的机遇同时,也带来当下利润增长的挑战。
在这种背景下,通过考虑单个娱乐平台上主播和公会之间的交互,为公会与平台设计合理的薪酬机制,将是本文关注的主题。
通过构建数学模型并结合数值分析,本文首先给出了主播与公会交互下主播与公会的努力决策,然后给出了主播是否加入公会的决策,最后给出了公会基于主播的选择优化期望实际收益的薪酬机制决策。
基于上述决策顺序,本文分别进行了下述五个研究。
(1)考虑主播和公会之间的交互,本文第二章讨论了给定平台抽成比例的情况下公会的招人策略及最优的薪酬机制。得到主播是否加入公会取决于公会薪酬机制和主播自身能力的结论。基于此,发现公会存在两种招人策略,即大众策略和精英策略。进一步的,通过对公会的最优薪酬机制做参数分析,发现平台对公会决策的影响。
(2)基于第二章主播与公会的交互,本文第三章考虑了主播的投机行为,探讨了主播投机行为对主播与公会决策的影响。具体来说,得到主播是否投机取决于主播自身能力与公会努力水平的结论,即主播能力越低而公会提供的努力越多,则主播越有可能出现投机行为。不但如此,还发现投机行为对主播是否加入公会决策的影响。投机行为会让更多的低能力主播加入公会,而对高能力主播则没有影响。基于此,公会提供比无投机行为情形下更低的底薪。还进一步研究主播投机行为对公会收益的影响。发现,只有当公会设置足够高的流水要求时公会才能从主播的投机行为中收益,否则主播的投机行为将会损害公会的收益。
(3)基于第二章主播与公会的交互,进一步考虑主播收入(观众的打赏)的阈值效应,本文第四章讨论了平台对主播的分级激励措施对主播与平台决策的影响。发现,平台设置的奖励阈值往往能激励较高能力的主播作出更高的努力,但同时也会让较低能力主播的努力程度变小。随着平台设置更高的奖励阈值,即奖励门槛变高时,签约平台的主播能力下界呈现一种梯形提升。也就是说,与平台签约的主播能力下界将会快速从较低增加到较高值处,然后保持不变。更进一步的,说明奖励门槛只有设置得当时平台才能从中获益,过高或者过低的门槛对平台的收益都没有任何增益。
(4)与前面章节仅考虑单个公会的情形不同,本文第五章在考虑多个公会的情况下探究了主播与不同公会之间的交互对主播与各个公会决策的影响。还探究了薪酬机制中的不同参数对主播是否加入公会以及加入哪个公会决策的影响。具体来说,当不同公会之间仅仅是提供不同的底薪时,必然导致公会之间的恶性竞争,只有一个公会才会有主播加入,而其他公会则没有主播加入。要想不同的主播加入不同的公会,公会必须提供不同的分成比例或者设置不同的努力要求。还发现相较于高门槛公会,低门槛公会的努力程度不能过低,否则公会之间会发生零和博弈。
(5)最后,本文第六章探讨了在主播、公会与平台三者交互下公会与平台如何设计其最优薪酬机制。分别考虑了流水合同与时长合同下的薪酬机制。得到的主要结果为,在不同的(φs,φu)取值下,平台对于合同的倾向与公会可能并不一致。给定φs,在φu较大时,平台倾向于流水合同,而公会则倾向于时长合同;而给定φu,平台与公会对于合同的倾向总是一致的。
本文首次从主播与公会交互的角度研究网络直播,通过数学模型刻画主播与公会的交互,研究主播与公会的决策。因此,本文具有较大的理论意义。这些研究可以为网络直播行业的相关从业人员提供参考依据。因此,本文同样具有实践意义。
薪酬机制设计(Salary Mechanism Design)是决定公会与直播平台能否持续运营并盈利的关键。公会的薪酬机制指给与参与公会的主播的底薪及对打赏收入的抽成比例;而平台的薪酬机制除了包括对主播打赏收入的抽成比例,还包括对公会的收入抽成比例等。从主播的角度,更高的底薪及更低的抽成无疑更能激励主播延长播时,主动与观众互动等,从而帮助公会和平台吸引到更多的主播和观众流量。从公会角度,更低的平台收入抽成、更高的公会对主播收入的抽成和更低的底薪则能使得公会获得更高收益。从平台角度,一方面要通过降低对公会与主播的分成比例来激励主播与公会付出更多努力,从而为平台获得更高的观众打赏,但另一方面,平台需要确保一定的分成比例来确保自己的收益。在流量为王的时代,这给平台与公会带来长远发展的机遇同时,也带来当下利润增长的挑战。
在这种背景下,通过考虑单个娱乐平台上主播和公会之间的交互,为公会与平台设计合理的薪酬机制,将是本文关注的主题。
通过构建数学模型并结合数值分析,本文首先给出了主播与公会交互下主播与公会的努力决策,然后给出了主播是否加入公会的决策,最后给出了公会基于主播的选择优化期望实际收益的薪酬机制决策。
基于上述决策顺序,本文分别进行了下述五个研究。
(1)考虑主播和公会之间的交互,本文第二章讨论了给定平台抽成比例的情况下公会的招人策略及最优的薪酬机制。得到主播是否加入公会取决于公会薪酬机制和主播自身能力的结论。基于此,发现公会存在两种招人策略,即大众策略和精英策略。进一步的,通过对公会的最优薪酬机制做参数分析,发现平台对公会决策的影响。
(2)基于第二章主播与公会的交互,本文第三章考虑了主播的投机行为,探讨了主播投机行为对主播与公会决策的影响。具体来说,得到主播是否投机取决于主播自身能力与公会努力水平的结论,即主播能力越低而公会提供的努力越多,则主播越有可能出现投机行为。不但如此,还发现投机行为对主播是否加入公会决策的影响。投机行为会让更多的低能力主播加入公会,而对高能力主播则没有影响。基于此,公会提供比无投机行为情形下更低的底薪。还进一步研究主播投机行为对公会收益的影响。发现,只有当公会设置足够高的流水要求时公会才能从主播的投机行为中收益,否则主播的投机行为将会损害公会的收益。
(3)基于第二章主播与公会的交互,进一步考虑主播收入(观众的打赏)的阈值效应,本文第四章讨论了平台对主播的分级激励措施对主播与平台决策的影响。发现,平台设置的奖励阈值往往能激励较高能力的主播作出更高的努力,但同时也会让较低能力主播的努力程度变小。随着平台设置更高的奖励阈值,即奖励门槛变高时,签约平台的主播能力下界呈现一种梯形提升。也就是说,与平台签约的主播能力下界将会快速从较低增加到较高值处,然后保持不变。更进一步的,说明奖励门槛只有设置得当时平台才能从中获益,过高或者过低的门槛对平台的收益都没有任何增益。
(4)与前面章节仅考虑单个公会的情形不同,本文第五章在考虑多个公会的情况下探究了主播与不同公会之间的交互对主播与各个公会决策的影响。还探究了薪酬机制中的不同参数对主播是否加入公会以及加入哪个公会决策的影响。具体来说,当不同公会之间仅仅是提供不同的底薪时,必然导致公会之间的恶性竞争,只有一个公会才会有主播加入,而其他公会则没有主播加入。要想不同的主播加入不同的公会,公会必须提供不同的分成比例或者设置不同的努力要求。还发现相较于高门槛公会,低门槛公会的努力程度不能过低,否则公会之间会发生零和博弈。
(5)最后,本文第六章探讨了在主播、公会与平台三者交互下公会与平台如何设计其最优薪酬机制。分别考虑了流水合同与时长合同下的薪酬机制。得到的主要结果为,在不同的(φs,φu)取值下,平台对于合同的倾向与公会可能并不一致。给定φs,在φu较大时,平台倾向于流水合同,而公会则倾向于时长合同;而给定φu,平台与公会对于合同的倾向总是一致的。
本文首次从主播与公会交互的角度研究网络直播,通过数学模型刻画主播与公会的交互,研究主播与公会的决策。因此,本文具有较大的理论意义。这些研究可以为网络直播行业的相关从业人员提供参考依据。因此,本文同样具有实践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