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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国际领域内的主体争端不断涌现、升级,局部战争冲突亦展现出愈演愈烈的态势,并呈现出地区化、类型化的特点。表面上,宗教问题、民族问题似乎是这些地方矛盾冲突爆发的主因,以“‘民族自决’为口号的民族主义浪潮和以‘人权高于主权’为口号的‘新干涉主义’”两方面原因的介入造成了民族自决权理论和人道主义干涉理论在应用上被“异化”。但深层次里,越来越多的事实证明,个别大国及其附属政治集团等外部势力的渗透和操纵才是冲突背后主要推手。这些冲突,有时甚至引发为内战,既对内国人民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权造成损害,也导致了一些主权国家政权被颠覆,继而又演变为持续性的内国、甚至地区性政治危机。国际法上的国家主权原则在这一情形下受到了极大的挑战。从上世纪的科索沃危机,再到近几年西亚、北非、东南欧地区的利比亚、叙利亚、埃及、乌克兰等国家地区的冲突,就是这个问题最现实的写照。由此,在新的国际形势和大背景下,立足于实践,对“民族自决权”理论及“人道主义干涉”理论进行深入的审视、反思和评价,并在此基础上正本清源,就具有了现实的必要性。通过比较可以发现,两大理论在某种程度上存在着一致性。这不仅体现在两大理论的创建初衷都是为了保护人权,更体现在两大理论在启动原因和适用范围上存在着一定的契合点。从学理的层面上看,两大理论与国家主权并非绝对化的对立,而是因为规范的缺位与体系的不健全才为理论的滥用提供了可能。这一系列滥用以“民族主义浪潮”和“新干涉主义”为表现方式,并最终导致了国家分裂的恶果。滥用背后的实质是国际法上的主权与人权关系的对立统一,更深层次体现为国际政治力量渗透对国际法制的影响。由此来看,民主并不都是福祉,最终仍然需要为国家主权面临的挑战寻找理论支撑,探寻出解决问题的方向和路径。首先,必然要以尊重国家主权作为不变的前提,在此基础上合理的平衡主权与人权之间的关系,在对话过程中寻找合法性与合理性之间的平衡点;同时还要结合具体条文,明确相应的理论架构、丰富相关的理论规范,并积极发挥联合国、国际法院等机构在调和国际纠纷过程中的积极示范性作用,从而促进国家间和谐发展,维持世界和平与安全。中国作为一个独立的多民族国家,面对着纷繁复杂的地缘政治环境。一方面,我国一直存在着较为严重的民族问题,“台独”、“藏独”与“疆独”等势力一直试图破坏国家主权独立和民族团结,尤其在近几年这些民族分裂势力渐渐演化为武装冲突、恐怖袭击等暴力主义倾向;另一方面,从外部视角来看,西方国家在民族问题上对中国的关注亦从未减少过。因此中国政府和学界有必要对民族自决权理论和人道主义干涉理论的相关问题进行厘清,确定我国在应对民族问题时的应有态度和积极对策。同时,中国应当积极的参与国际领域的立法活动和磋商,为丰富国际法制建设做出努力,并争取更好的用司法手段维护我国的合法权益,保护我国领土和主权的正当利益。研究方法上,笔者以文献研究为基础,主要采取比较分析的研究方法。此外,在研究过程中,笔者还对典型案例进行了实证分析,通过图表等形式灵活、客观的展开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