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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保证消费者及公共利益免受安全危害的一种有效手段和救济方式的产品召回制度,在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尤其是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欧盟、日本等都已经比较成熟和完善。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迅速发展,产品召回制度已成为了一个国际通行的商业惯例。但是由于历史和经济发展水平的原因,该制度在我国尚未建立。2004年颁布实施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是我国建立召回制度的初步尝试,虽然召回的对象仅仅限于汽车这一产品,在具体问题的规定上还有很多不足之处,但却为构建我国产品召回制度积累了宝贵的经验,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本文首先从基本概念入手,在对产品召回制度进行法律定位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和发达国家的经验分别从召回义务主体、召回对象、召回方式、惩罚措施等方面,对构建我国产品召回制度的主要问题进行探讨,使之形成一个集有效性、及时性、可操作性为主要特点的制度体系,为产品质量立法的迟延填补空白。本文的重点在于我国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定位和具体构建。文章共分为五个部分对产品召回制度的有关问题进行论述。前言部分对产品召回制度的国内外研究现状进行概述。第一部分阐述了产品召回制度的概念及法律定位。首先通过与其他相关概念的比较明晰了何为产品召回和产品召回制度及其特征。其次指出了产品召回制度的经济法性质,以及在我国现有经济法法律体系中的定位问题,理清了与现有《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关系。第二部分介绍了产品召回制度的理论依据。为建立产品召回制度提供了经济学、法哲学以及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的支持。第三部分分析了产品召回的义务主体和召回对象。通过理论研究、实证比较的方式,分析了召回义务主体的构成、产品、缺陷产品的认定标准等问题,结合我国的实际困境提出了立法建议。第四部分论述了产品召回的方式。通过介绍我国与其他国家的召回方式,确立了适合我国国情的召回方式。第五部分对我国应否在产品召回制度中引入惩罚性赔偿措施进行了探讨。在介绍其他发达国家做法的基础上,总结经验,提出我国应当引入惩罚性赔偿原则的观点及在引入过程中还应注意哪些问题。总之,本文希望通过对我国产品召回制度相关问题的探讨,为我国建立和完善产品召回制度的立法提供建议,以供今后立法借鉴和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