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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利益的多元化和观念的杂糅,使得社会意识和结构都处于一个相对多元化的阶段。“群体性事件”正是在这一环境之下产生的社会现象,对于“群体性事件”需要一个理性的分析和认识,不能简单地归类为社会治安事件。其背后所蕴含的是民众对于政府和法律的认知态度,是一种对自身进行维权的急切心理,更是一种宪政理念萌发的外在表现形式。“群体性事件”作为我国当前进行的国家建设过程当中一种不协调的声音,一种潜在的不稳定因素,已经引起了党和国家的高度关注。近年来中央政府通过积极地构建相关应对机制,将“群体性事件”纳入到对基层政府和官员的问责评价体系当中,期望能够遏制“群体性事件”的高发态势。但值得关注的是,在这些制度的构建过程当中,还存在着一些不足和误区,结合我国宪政理念和国家管理模式,对“群体性事件”进行理论分析,进而对我国“群体性事件”的一种宪政主义法权解决思路进行有益的思考,是本文试图重点分析和探讨的问题。本文首先从对国内外专家学者关于“群体性事件”的不同概念进行比较和分析入手,对我国“群体性事件”进行界定,就目前我国所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的特点进行归纳和总结。以“湖北石首事件”为例,对“群体性事件”的产生原因进行分析,形成对该类事件的初步认识。其次,通过着力分析我国目前在“群体性事件”解决过程当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和不足。如制度构建上,缺乏相应的法制意识和宪政意识,应对化解机制不健全,警力过分滥用等现象。主观认识上,存有将“群体性事件”简单的等同于上访、闹事的认识误区等。从宪政的角度,对“群体性事件”的现有解决模式进行反思。最后,就如何构建起“群体性事件”的宪政解决模式,提出自己的建议。通过加快我国公民社会的成长和发展,同时建立多元利益表达机制等,提高容纳社会冲突的能力,有效缓解“群体性事件”对社会所带来的巨大压力,进一步推动我国宪政体系的完善和发展。妥善处理“群体性事件”,对于我国的国家建设和社会稳定有着很强的现实意义。加强对“群体性事件”问题的分析与认识,对推进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建立健全体现民主和宪政精神的政治管理体制都将大有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