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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匪是社会的畸形产物,是一种病态社会现象.土匪活动严重破坏社会肌体,与社会文明格格不久.民国前期广东土匪活动猖獗,在时间、地域、规模、社会影响等方面都达到了非常严重的程度.土匪的产生和发展有着深刻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根源,是社会各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辛亥革命失败后,广东陷入了政治混乱、军阀割据、兵连祸结的境地,人祸加上天灾,使整个社会处于与无序状态.失地失业的农民急剧膨胀,为了寻求基本生活保障,他们大量地加入土匪队伍或自己拉杆结大帮;溃败哗变的士兵趁火打劫,军队土匪化.结果土匪数量空前增加,土匪势力迅猛发展.广东土匪基本脱离生产劳动过程,其生存与发展是建立在暴力掳掠之上的.土匪以集团性的病态暴力行为疯狂地报复孕育它的母体,摧残了社会,催生了更多的土匪,在一定程度上异化了社会价值观念.在失范无序的社会里,"以暴易暴"成为通行的法则,乱世哲学大行其道,匪势更凶.作为特殊的社会群体,广东土匪有自己的组织、规矩、语言以及财物分配方式等独特的内部体系,这是土匪生存发展的客观需要.土匪的暴力活动,触及了社会的各个阶层,作为非法的武装团体,必然要与政府发生直接的冲突.因此,治理匪患成为广东各届政府的不能回避的问题,但在军阀混乱、缺乏权威的社会里,官、兵、警、劣绅与土匪关系盘根错节,互有利益需求,沆瀣一气,狼狈为奸.在这种社会背景下,广东各届政府无法认清或者根本就不愿探究土匪问题的社会根源,不能从根本上改善社会环境.因此,治匪只能是治标不治本,甚至连治标也办不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