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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性侵儿童犯罪的形势不容乐观,从海南万宁校长带小学生开房到安徽潜山小学校长性侵9名女童,从兰州派出所副所长嫖宿幼女被双开事件到云南大关官员奸淫女童案件,层出不穷的儿童性侵案件引起社会群众和法律界人士对我国儿童性权利保护的担忧和反思。2013年年底颁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着实体现出我国从严惩治侵犯儿童性权利犯罪的急迫性和加大儿童性权利法律保护的必要性。面对如此严峻形势,我国刑法作为权利保护的最后一道也最有力的屏障必须有效跟进。本文首先对争议已久的性权利内涵的学说进行评析,采取性利益说的观点,认为性权利是指与人的性行为相关的一个完整的权利系统,并不能以贞操权、性自主权、配偶性权说单独概括。并以《儿童权利公约》为蓝本,根据国际通行标准明确了“儿童”的范围,即18周岁以下的所有未成年人。之后在此基础上捋顺了适应我国当前国情的儿童性权利刑事保护的价值理念,并对中国视野下的《儿童权利公约》进行解读,明确现阶段儿童性权利保护的焦点为性剥削,为下文立法完善找准重心。其次,结合《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对我国现行刑法法条进行考察,分别以篇章设置不合理、保护对象有疏漏、保护内容不全面、保护力度不均衡、嫖宿幼女罪的存废争议等五个方面予以阐述现行刑法在儿童性权利保护上存在的问题,包括内容分布较分散、对象上性别歧视、年龄上有缺漏、色情制品规制一刀切、缺乏犯罪矫治等。对于嫖宿幼女罪的单独探讨,源于近期的全国首例“嫖宿幼女”被判强奸罪再次将该罪的存废问题推上风口浪尖。通过回顾嫖宿幼女罪的历史立法脉络,将存续论与废除论进行比较,审视该罪名存在的不足,以此论证了嫖宿幼女罪予以废除的观点。再次,我国对于《儿童权利公约》中性剥削尤其是色情制品方面性剥削的规制只停留在国际条约与承诺层面,尚未深入到儿童性权利保护的层面,加上当前形势下网络儿童色情犯罪的大行其道,因此对于该问题的探究尤为重要。本文首先梳理出网络儿童色情犯罪的特点和我国对此立法上的现实困境,归根结底主要为成人性权利与儿童性权利保护的混同和法条的模糊性与笼统性导致保护范围出现真空领域。通过考察欧盟、美国、我国台湾地区等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相关立法与实践,以比较分析的方法总结出国际上规制网络儿童色情犯罪的立法规律,包括严格区分淫秽与色情的界限,将持有类犯罪规制入罪,将网络儿童色情问题已行为犯处理等。以此为借鉴整治我国当前猖獗的网络儿童色情犯罪现状,并在此基础上,对该问题提出立法上的完善建议。最后,根据上述总结出的问题从整体设置、相关具体条款、网络儿童色情问题、嫖宿幼女罪替代措施等几个方面予以精细化补充和完善,并着重探讨了我国刑法体系增加新型刑罚措施的必要性,对当前方兴未艾的化学阉割的犯罪矫治方法进行深入分析,从新刑罚学的角度论证了生物性强制矫治辅以社区矫正双重模式的必要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