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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以来,安全保障义务制度的发展在中国已经走过了十个年头,理论研究不断丰富,现实中的司法案例也呈现出越来越复杂的特点。本文从安全保障义务的基础理论入手,对公共场所管理者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适用范围等问题做了一定的基础分析。并选取物业管理者,宾馆、酒店业者及学校三个主体的安全保障义务加以分析论述,试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强调适用安全保障义务的重要意义,使其在司法实践中更具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