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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罗马法以来,因果关系就是构成侵权责任的必备要件。但究竟以一个什么样的客观标准,去公正地确定事实及法律上因果关系的成立或中断,仍然没有达成一个统一的标准。又由于环境侵权案件具有长期性、潜伏性、复杂性、广泛性和科技性等特征,加剧了环境侵权因果关系判断的极端困难性,传统的因果关系理论难以应对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的需要,所以迫使我们必须寻求新的因果关系理论支撑。虽然我国近年对侵权行为因果关系的研究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针对环境侵权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学界至今也没有提出一个令人信服的标准。本文试图通过对环境侵权的因果关系问题进行分析,并此为切入点,结合其他国家的相关理论和实践以及我国立法、司法的实际情况,借鉴两分法的思维模式,构建一个较为科学环境侵权因果关系认定规则体系,以期对解决我国的环境问题,实现环境政策目标,保护受害人权益有所裨益。文章除引言外,分为以下四部分:第一部分考察了环境侵权因果关系的主要学说,并且把这些学说分为运用盖然性认定因果关系、应用疫学推定因果关系和以经验法则判定因果关系三大类来进行论述。运用盖然性认定因果关系的学说主要包括优势证据说和事实推定说,这类学说都坚持以具有高度盖然性(即超过50%的状态)的证据为确定因果关系的依据。应用疫学推定因果关系的学说主要是指疫学因果说和个别因果关系说,它们主要是将医学上的疫学概念引入到环境侵权的因果关系认定中来,应用疫学上相关知识来对加害行为与受害人所受损害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加以考察,以判断它们之间有无因果联系。而以经验法则判定因果关系的学说在判定因果关系时比较依赖经验法则,十分重视经验法则在因果关系推定中的作用,主要有间接反证说和姑且推定说这两种学说。第二部分分析、评价了这些学说。这些环境侵权因果关系学说各有特点,但是它们也存在着许多的共同点,它们都以公平、正义为主要价值导向,以因果关系推定原则为基础,并注重减轻受害人的举证责任,以较低的盖然性为评判标准,适当降低了因果关系的证明标准。它们都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传统因果关系理论的不足,有利于保护受害人,在更高的层面上实现法的正义与公平价值;有利于环境目标的实现、保护环境和改善环境状况;有利于环境侵权因果关系理论的进一步突破。但是上述各学说并不是完全科学的,还存在不严密的地方,我们不能忽视它们的局限性,比如各种学说的适用范围都比较窄;对法官的要求较高;需要判例的支持等。第三部分介绍了环境侵权因果关系理论在我国的实践。建构我国环境侵权因果关系认定规则,必须建立在我国的基本国情上,否则会出现水土不服的问题。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受前苏联的影响,在因果关系认定理论上承袭了前苏联的必然因果关系说。但由于环境侵权的特殊性,使得传统因果关系理论在环境侵权中出现了困境,由此,相当因果关系说进入我国学者的视野,并最终成为我国的通说。随着环境侵权因果关系理论的演进,我国的相关立法也受到了影响,放弃了传统的必然因果关系理论,开始转向相当因果关系,但我国关于环境侵权因果关系认定的法律规定十分简陋、立法内容单一。近年来我国环境法治有了前所未有的进步,但我国的环境侵权纠纷的司法救济还是十分薄弱,环境侵权司法实践中因果关系认定标准不统一,司法实践混乱。第四部分从宏观、中观和微观三个层次建构了一个环境侵权因果关系认定规则体系。在宏观上,确定以正义、秩序和效率作为环境侵权因果关系认定规则体系的主要的价值追求。在中观上则以相当因果关系为基础,以因果关系推定为基本原则,并遵循较低的盖然性证明标准来进行建构。微观上,以两分法的方式,区分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和法律上因果关系,分两步来解决环境侵权行为因果关系的认定问题,即构建“一横一纵”式的包含各种判断标准和方法在内的环境侵权因果关系认定规则体系。所谓“一横”,就是对单一因果关系的环境侵权、复合因果关系的环境侵权等不同情形应横向并列地设定不同的因果关系判断标准。所谓“一纵”,即每一情形环境侵权因果关系的判断都应分为事实上因果关系和法律上因果关系两个层次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