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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任何国家来说,科技创新是一个永恒的话题,但科技创新过程中会遇到各种复杂的、不确定的风险,一旦科技风险爆发,企业将血本无归。科技风险的威慑力影响企业创新动力,是否进行科技创新将导致高新技术企业面临两种后果:要么不断创新做市场的赢家,但要承担创新风险;要么墨守成规,但一定会被市场逐渐淘汰,没有第三条道路可走。因此,有必要建立一个完善的科技企业风险转移机制,为企业的科技创新保驾护航。科技企业管理科技风险的方法有三:首先,企业可以风险自留即从每年的税后利润中提取一部分资金组成科技创新风险基金,但是此种风险管理方法成本很高,企业个体力量是有限的,一旦遇到重大的风险,科技创新可能会夭折。其次,科技企业可以吸纳风险投资基金参与企业科技风险管理,但这是一种风险共担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会稀释企业控制权,且存在当科技风险爆发时企业并不能及时获得损失补偿风险的困境。第三种方法是:企业通过科技保险来转移科技风险。企业交纳一定比例的保险费将不确定的科技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一旦发生保险合同中约定的科技保险责任,企业就可以获得千倍赔偿。但是,我国科技保险试运行以来并没有达到预期效果,原因在于:第一,科技保险宣传力度不够,致使企业对科技保险认识不足;第二,科技保险优惠政策落实不到位;第三,目前我国科技保险采取的是自愿保险模式,在国人对保险知之甚少时,自愿保险模式会影响科技保险的普及率;第四,科技风险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以及科技保险的数据资料缺乏,导致保险公司难以厘定出合理的科技保险费率。针对科技保险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管理部门应该加强对科技保险的宣传力度,提高企业对科技保险的认知度,从而扩大科技企业对科技保险的有效需求。具体说来,要做好以下六方面工作:第一,尽快制定科技保险优惠政策的实施细则,适度放宽对投保企业的补贴条件。第二,在科技保险供给主体方面,让更多的保险公司参与科技保险经营,加强对保险公司研发新险种知识产权的保护,鼓励科技保险险种的完善和创新。加强保险公司与高校的合作,为科技保险的发展培养既懂保险、又懂科技的复合型人才。鼓励设置专业科技保险中介机构,为科技保险需求和供给的有效结合创造条件。第三,在风险分担和利益分配方面,科技保险必须突破传统的“投保-理赔”风险分担方式,积极尝试“担保”型、“半参与”型和“全参与”型风险分担机制,让保险公司充当担保人、参股者、风险投资者的不同角色,让再保险公司、银行、风险投资家都参与到科技风险的分担和利益分配当中去,实现科技风险在更广的范围内分散。第四,在经营管理模式方面,可以尝试多种经营模式,如政府主导模式、政府引导加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模式、互助合作模式。第五,在投保模式方面,尝试自愿投保和强制投保的相结合,对与每个科技企业都会面临的风险采取强制投保形式,以实现成本的降低。对于个别企业面临的特殊风险,采取自愿投保形式。第六,要明确科技保险的服务对象,以便将科技保险和人身保险、财产保险区分开来,主张对科技保险实行独立经营,独立监管,以突出科技保险的重要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