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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2016年互联网第一案“快播案”的开庭审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刑事责任问题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随之而来的《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和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又将这一问题推上了风口浪尖,一时间众说纷纭。大家争论的焦点集中在网络中立帮助行为的可罚性、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网络安全管理义务以及网络犯罪帮助行为正犯化处罚模式的正当性问题上,这就涉及到法律与技术的平衡协调问题。在大力倡导技术创新的现代社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罪”与“罚”无疑会对网络技术的发展产生不小的震动。文章在结合《刑法修正案(九)》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刑事责任问题展开研究,共分为四章。第一章:首先是对网络服务提供者概念及其分类的概述,由于法律法规和学术界并未形成统一的定论,本文鉴于刑法研究的角度并结合网络发展的现状和刑事制裁的需要,给出其概念及刑法意义上的分类。其次,介绍了涉罪范围及特点。再次介绍了涉罪行为类型,包括实行行为和帮助行为。实行行为是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网络内容提供者(ICP)时,直接发布违法内容或者非法转载他人信息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帮助行为是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IAP和IPP)参与共同犯罪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的帮助行为。第二章:分析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刑事责任的争议所在。本章分别从理论研究和司法实务两个方面分析了网络中立帮助行为和违反网络安全管理义务行为入罪之争议,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了帮助行为正犯化处罚模式之争议。网络中立帮助行为涉及到中立帮助行为可罚性的理论争议,文章在探讨其理论的基础上结合司法实务中存在争议的“快播案”来阐述其可罚性。网络安全管理义务行为的理论依据是刑法上的“保证人”学说,文章在阐述保证人地位和保证人义务的理论基础上结司法实务中的“QQ相约自杀案”分析其网络安全管理义务。最后分别从立法理念和罪名定型及衔接问题上探讨帮助行为正犯化处罚模式之争议。第三章:网络服务提供者刑事责任的域外考察。网络中立帮助行为本质上属于中立帮助行为,而中立帮助行为缘起于德日刑法理论,因而本章在关于网络中立帮助行为可罚性上重点考察了德国、日本、台湾的理论学说,并结合典型案例进行探讨。关于违反网络安全管理义务行为,重点考察了美国、德国、欧盟的立法规定,其共同点都没有规定主动审查义务而仅仅是在得知违法信息后的删除报告义务,并结合典型案例进行佐证。第四章:在前面论述和域外考察的基础上提出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刑事责任的具体适用,包括归责的价值选择、关于网络中立帮助行为和违反网络安全管理义务行为的完善路径、刑事责任的区分类型以及刑罚制度,以此来合理界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刑事责任问题的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