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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主刑辅”是近现代学者对古人德刑关系思想的格式化、概念化的总结。儒家之“德”观念主要包涵以下三个维度的内容。首先,立德政,儒家将“德”视为是君主统治的正当性根据;其次,行德治,“德”意味着新的治理模式,在政治上以人为本,施行仁政,同时要求培育社会自治力,实现垂拱而治;最后施德教,德教是儒家培育社会自我治理能力的手段,目的是使百姓自觉践行“德”,最终实现自治。“刑”与“德”意味着两种社会治理模式的对立。秦政的确立代表着法家“刑治”思想的全面胜利。汉承秦制,董仲舒在这样的背景下提出“任德不任刑”,其实是对“刑治”之暴政的“拨乱反正”,具有深刻的时代意义和历史意义。“德刑关系”思想在历史上的制度与实践主要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在国家制度的层面上严法治吏,宽法待民,最大程度地限制国家权力对正常生活秩序的干预,实现以德化培育社会自治力的主张;二是在社会治理的模式中礼乐与政刑并重,实现法律渊源的多层次和治理手段的多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