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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传、拘留、逮捕、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是我国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的五种法定强制措施。取保候审制度的制度意义在于通过此种羁押替代性强制措施在司法实践中的广泛采用,尽可能减少不必要的讼累,节约本已十分有限的司法资源,实现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诉讼效率和诉讼效益;逐步普及人权观念,顺应国际刑事司法尊重人权和保障人权的时代潮流,提高刑事司法文明程度,减少社会对立情绪;降低居高不下的高羁押率,同时相应地减少刑讯逼供的机会。除此之外,对于案件事实或案件证据情况存在问题的案件,给予变通强制措施的余地和选择,以达到在保障刑事诉讼进程顺利进行的同时尽可能地保障人权。但从现实司法实践来看,我国取保候审制度在现实司法实践中并未发挥其预期的积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用,普通刑事案件取保候审措施的适用率很低,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譬如传统的“重打击、轻保护”司法观念下人权意识的淡薄;侦查模式、侦查技术、侦查手段的落后,使得侦查过度依赖羁押措施给相关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带来的身体强制和心理强制等原因。除此之外,还有一个重要而不容忽视的原因在于对相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由于现行取保候审制度监管体系在监督管理措施方面的规定过于原则化、抽象化,导致取保候审后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法定监管义务的现象大量存在,使得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都对取保候审措施的适用不得不采取极其审慎的态度和做法,导致取保候审措施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受到了极大的制约、限制和影响。目前我国取保候审监管体系存在的突出问题在于,现有的监管机构配置、监管手段和监管措施不足以制约被取保候审人、保证人积极而认真地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从而保证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想要在司法实践中大范围地适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尽可能保障相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取保候审制度的司法效用和社会效用,而不至于影响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就必须对我国现有的取保候审监管体系进行必要的改进和完善。我国可通过增设公安机关的相关监管机构,明确监管职责;借鉴国外经验,建立我国基层公安机关专门监督管理机构和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模式相结合的新监管模式;建立公安、司法机关内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信息联动;对技术性监管措施的借鉴和使用;建立、健全我国的信用体系等措施来强化公安、司法机关的监管职责和职权。我国可通过对保证人惩处事实认定上的举证责任倒置;对未尽保证义务行为的惩处上设置司法拘留权;对保证人收取保证金等措施来促使保证人恪尽法定的保证人协助监管职责。我国可通过对被保证人违反取保候审监管规定增设司法拘留权;修改脱逃罪的犯罪主体要件;把取保候审期间违反监管规定增设为法定从重处罚的情节;对严重违反监管规定下逮捕权的运用等措施来督促被保证人积极履行取保候审期间的相关监管规定。上述有针对性的改进、完善措施的采用,将会极大地完善我国目前的取保候审监管体系,提高取保候审措施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率,从而达到既能有效地保障相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又能保证刑事诉讼进程顺利进行的取保候审制度立法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