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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请示制度的设立及发展是与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检察机关和权力机关以及检察机关上下级之间关系的变化相适应的。自我国检察制度设立以来,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的关系经历了三次变化,异议请示制度正是现行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关系的制度体现,它的产生有其自身的理论依据,是检察机关提升其决策水平,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内在要求,是检察机关长期奉行的双重领导体制的必然产物。囿于制度缺陷,异议请示制度的运行程序缺乏法律规定,难以操作,自设立以来很少被运用于司法实践,在仅有的几次司法实践中也由于与其它法律规定的矛盾而出现制度冲突。随着时代的发展和我们对检察制度基本理论研究的深入,异议请示制度在现实中遇到了一些在现行法律框架下难以解决的理论难题,它不符合现行法律对检察机关与权力机关、上下级检察机关之间关系的规定,有违宪之嫌。但是在《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历次修改中,异议请示制度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因此对异议请示制度的研究也就具有了必要性,明确异议请示制度的运行程序,研究其不足之处并提出改进将对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工作在理论上和实践上具有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