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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以集合理财的形式实现资本增值,极大地满足了人们投资理财的需要,也推动了证券市场的良性发展。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是在相关法律制度缺位和理论研究滞后的条件下逐步成长起来的。法律制度的缺位使得投资基金发展不成熟,突出表现为投资者的投资权益难以实现;理论研究的滞后又使得投资基金法律制度的完善存在障碍,突出表现为对基金管理人信赖义务缺乏探讨。考察世界各国投资基金法律制度,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都被赋予信赖义务,这是有效约束基金管理人行为和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必然要求。基于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现状及其制度需求,对基金管理人信赖义务进行了理论与实务研究,整个论题的研究以对证券投资基金的功能及其在资本市场的重要地位的阐述为出发点,以对基金管理人信赖义务为全文的主线,以比较分析法、实证分析法为主要研究方法。论述过程中,在确立基金管理人法律地位的基础上从经济学、社会学、法学的角度分析了信赖义务产生的理论基础,并对注意义务与忠实义务的具体要求、判断标准以及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作了深入探讨,最后对确保信赖义务履行的制度机制的完善提出了建议。综合全文的论述,笔者认为应当以信赖义务代替诚信义务,构建以信赖义务为核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法律制度,并以此来促进整个投资基金法律制度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