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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网络型产业的铁路运输企业在我国具有自己独有的特点,一方面,铁路运价是全国平均运价;另一方面,铁路局作为国有铁路的经营主体,不具有完全意义上的独立经营权,其产品生产和销售不能完全由本企业独立完成,铁路局之间实质上成为一种准同盟关系。基于上述因素,我国铁路运输收入的实现,一部分可以从市场直接取得,还有一部分则需要通过清算取得。所以,如何公平、合理、规范地确定收入清算办法,就成为铁路运输理论和实践的重要课题。本文首先从理论上论述了网络型产业规制的基本理论和基本方法,网络型产业放松规制的趋势及企业行为、重建规制的途径。其次,本文对价格规制的基本方法,我国铁路运价的规制的现状和特点,以及我国铁路运输管理体制和运输企业的经营特点进行了分析;对我国铁路运输收入清算办法的制度变迁进行了比较和评价;同时,还对其他网络型产业和国外一些国家的收入清算办法作了介绍和评述。这是设计的新的清算办法须考虑的前提条件和影响因素。最后,本文在以上论述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能够实现客运、货运、路网分账核算的清算办法。本文提出的“客运、货运、路网分账核算”的清算办法,其主要内容是:客运和货运的营业收入直接从市场取得,并向路网支付相关费用;路网向客运和货运提供服务,并按服务内容清算,以此作为路网的营业收入。同时,论文还根据新的清算办法的内容,设计了如何计算铁路局营业收入的基本方法和指标体系。文中还同时分析了该办法中的关键和难点问题,以及解决这些问题的基本途径和办法。“客运、货运、路网分账核算”清算办法的研究,其重要意义在于将解决铁路运输企业长期以来客运、货运、路网不能独立核算盈亏的局面,为铁路运输管理体制改革,铁路运输企业的经营决策提供必要的理论支持和方法准备。本文创新点主要包括:首次用网络型产业规制理论来研究中国铁路运输收入清算问题;运用规制理论来解释铁路运输收入清算的必要性和前提条件;提出铁路运输收入清算办法是政府对铁路运输企业进行规制的一个重要手段,其所确定的各种清算单价和服务付费标准也是一种价格规制;提出了能够实现客运、货运、路网分账核算的新清算办法,该办法解决了铁路运输企业长期以来客运、货运、路网不能独立核算盈亏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