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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国际法对国际法律责任的定义一般表述为国家对其国际不法行为所承担的责任。随着工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现代国际法中国际法律责任的内容和规则又出现了新的发展,其中,国际损害责任(InternaTiO2al CompensaTiO2Responsibility)制度的出现和发展十分引入关注,其是指国际法律责任主体在从事国际法不加禁止的活动中造成损害所应承担的国际责任。国际损害赔偿责任起源于美国与加拿大两国间的特雷尔冶炼厂仲裁案,该案确立了国家对本国境内的私人活动引起的跨界环境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一般原则,即国家避免跨境损害的责任,后来该原则进一步发展为国家同样应为意外事故造成的跨境损害承担责任。由于此类活动的大大增加,国际社会对此也愈加关注,各种规制该等国际法不加禁止的危险活动造成的损害的国际公约应运而生。国际法中逐渐发展出一项新的规则一国家应为其实施的危险行为承担国际损害责任,而该责任适用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即无论行为人在实施损害行为时是否存在主观上的故意或者过失,或是否已经履行了国际法所施加的注意义务,只要其造成了损害结果,就应承担赔偿责任。该等危险活动广泛涉及各种领域,如外层空间开发利用、南极地区科学研究等领域,其可能造成核污染、水污染以及陆地污染等等,本文将结合各领域的相关国际条约分析严格责任在国际损害责任中的适用情况,并总结国际立法规律,为国际社会建立完善的国际损害责任体系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