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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是一个正在给传统法律带来革命性变革的法律部门。环境法学者们热切地关注这种变化,并在积极探讨有关的问题。环境法的保护对象是这种探讨的一个切入点。笔者运用法学研究的各种方法,努力解决这么几个问题:环境法的保护对象是什么?环境法保护对象的法律属性或地位是什么?环境法保护对象为什么不断发展?环境法保护对象还应当怎样发展?(一)环境法保护对象是什么?环境法保护对象是传统法律的保护对象长期发展的结果,既有继承,又有发展,最重要的发展是从人域范围内的当代人权利等扩大到了环境资源和未来世代的权利。环境法保护对象,是环境法明示或默示规定予以保护的主体、客体或物、权利以及社会关系等,或者说,是环境法明示或默示予以保护的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这是广义的环境法保护对象理论主张。环境法保护对象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分为许多种。这些标准有:第一,以法律渊源为标准;第二,以法律明确规定的保护等级为标准;第三,以环境法保护对象的表现形式为标准;第四,以环境法保护对象的法律属性或地位为标准:第五,以是否已经被法律规定为标准;第六,以法律规定时该对象是否已经存在为标准。例如:以法律渊源为标准,可分为以下几种:国际环境条约的保护对象、宪法规定的保护对象、环境基本法规定的保护对象、环境单行法规定的保护对象、环境法规规章规定的保护对象,等等。再如,以法律明确规定的保护等级为标准,可分为以下几种:重点保护对象和一般保护对象;国家保护对象、地方保护对象,其中国家保护对象又分为国家一级保护对象、国家二级保护对象;特殊保护对象和非特殊保护对象,等等。环境法保护对象不同于环境法的调整对象。环境法的调整对象是因合理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环境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简称为环境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的产生和发展变化始终离不开人类环境和环境问题,它包括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和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环境法保护对象则包含人、环境资源、权利,也包含在开发利用环境资源中形成的人与人之间、人与自然之间的良好关系。环境法调整对象的概念主要说明了环境法这个法律部门的特色,环境法保护对象概念主要说明了有关因素的法律地位。环境法保护对象不同于环境法的控制对象。环境法的控制对象是指为了实现对保护对象的保护,环境法律明确规定要加以控制(包括禁止、限制、消除)的行为、现象或物质等,包含防治对象、禁止或限制从事的资源开发利用行为、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等等,也可以分为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两个种类。(二)环境法保护对象的法律属性或地位是什么?环境法保护对象的法律属性或地位,是指保护对象享有的特定法律待遇,是环境法对某种对象的性质、重要性、价值、意义、作用等方面的确认,反映人们对它们的认识、态度以及对它们进行保护的力度。目前来看,环境法保护对象的法律属性或地位在立法上或法学理论上有下面几种:一是财产,即环境法保护对象都可以归结为财产性质,这在理论上可以叫做“财产说”;二是客体,即环境法保护对象都是环境法律关系的客体,这在理论上可以叫做“客体说”;三是主体,即环境法保护对象是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这在理论上可以叫做“主体说”;四是其他地位,如公共物品、环境资产、关系、秩序、制度、利益等等。环境法保护对象的法律属性或地位,总的可以分为三个等级:一是公共物品、财产、资产地位,这些都是在经济活动中利用环境资源时对其给予适当承认的一种地位,比对环境资源视而不见、视为无主物或自由资源地位要高一些,能够给环境资源带来一定的保护,不过在环境法中是最低的地位;其次是客体、秩序、利益地位,这是强调给予保护的法律地位,要求对利用行为施加更多限制,比公共物品、财产、资产的地位高;再次是关系、主体地位,这是给予保护和尊重的法律地位,理所当然是最高的法律地位。如果要加强对环境的法律保护,真正实现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应当根据开发利用和保护的实际需要,尽量提高保护对象的法律地位,使得人类能够尽可能多地尊重环境,尽量减少因为轻视而对环境造成不必要的损害。(三)环境法保护对象为什么不断发展?世界各国的环境法保护对象以及国际环境法的保护对象都在快速发展。美国1969年《环境政策法》确定了其保护对象的基本框架:其一,人,包括当代人和“子孙后代”;其二,人的安全和健康、福利以及环境权;其三,“高度的生活水平和广泛舒适的生活”;其四,“环境与自然生命物”以及各种资源:其五,“国家历史、文化和自然等方面的重要遗产”;其六,人类与环境之间的和谐关系。这一框架涵盖已经很广,代表了一种较高的环境立法成就,得到一些环境单行法的进一步具体化。美国20世纪90年代兴起的环境正义立法则把有色人种这类环境弱者的保护提到高度。日本环境法重在污染防治,保护生活环境和人体健康,以后保护对象范围不断扩大,表现为环境的外延扩大,保护未来人的利益,还声称要保护国际环境。俄罗斯则使用一种新颖的提法——生态法的保护对象,包括:天然生态系统;臭氧层;微生物;遗传基因;土地;地下资源;水;森林;大气;动物界;自然景观;国家自然禁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自然公园:自然遗迹;树木公园和植物园;医疗保健地和疗养地,等等。我国环境法的保护对象在1992年以前,主要是生活环境、生态环境、人民健康等;1989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科学地界定了环境,明确了环境法保护的环境范围。随着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推行,新的环境法不断产生,保护对象也不断增多,如增加了生态环境承载力等新概念。国际环境法的保护对象经历了一个从点到线、由线到面、再从面到立体的发展过程,对应着国际环境法发展的三个时期:萌芽期、形成期、发展期。可持续发展原则在国际环境法上确立以后,国际环境法成为了可持续发展法律的推动者,大大推进了国际、国内法律的生态化,国际环境法保护对象的范围不断扩大:在人域内,扩大到当今世代全世界范围内的穷国、穷人和未来世代;在人域外,扩大到自然万物。促使环境法保护对象发展的原因,从人类主观意志和人类行为参与的程度来看,有些是人类并非有意要扩大环境法的保护对象或提升环境法保护对象的地位而在客观上做到了,称为第一层次原因,包括5个:环境问题的发展、生命的同构与互养、科学技术的发展、人与自然关系的发展、人与人关系的发展;而另外一些则是人类有意要扩大环境法的保护对象或者提升环境法保护对象的地位,称为第二层次原因,包括2个:环境意识的发展、人类为自然争取权利和主体资格的理论与实践的发展。(四)环境法保护对象还应当怎样发展?为了实现人类的可持续发展,环境法可以更合理地设定保护对象。首先,要贯彻环境正义这一基本原则,它包括环境公平和环境效率两个子原则。其次,要贯彻几条具体原则:自然生产力神圣不可侵犯原则,在开发利用环境资源中加强保护的原则,对环境弱者加强保护的原则,整体保护和个体保护相结合的原则。对我国的环境保护立法提出了一些建议,如可修改《宪法》,增加对自然人、未来人类环境权的规定,确认所有物种都享有生存权;可修改《环境保护法》这一环境保护基本法,对目前急需规定的重点保护对象作出框架性的规定,包括:人人享有免受污染的环境权;环境弱者受国家的特别保护;后代人的利益受保护;环境整体或者生态系统的各种环境要素及其具有的自然生产力受严格保护;所有动植物物种,不论其经济价值如何,都受保护;环境容量、环境承载能力受保护;人与人在开发、利用、保护环境资源中形成的和谐关系以及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受保护;良好的生态秩序、生态安全、人们开发利用环境资源取得的合法财产受保护。从长远看,要立足于建设理想生态社会,促使人与自然融合成一个整体,人的权利和自然的权利都得到充分的保护,实现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大自然的繁荣壮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