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本文阐述了中国内地与澳门地区的婚姻法律制度,包括结婚制度、婚姻的效力和离婚制度,并对两地结婚的实质要件、结婚的形式要件、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事实婚姻制度、夫妻人身关系、夫妻财产制、离婚的条件、程序与法律后果等内容作了较详细的比较研究。在结婚的实质要件方面,两地有一些共同要件,如男女双方合意、符合一夫一妻制原则,但在结婚的法定年龄、禁止结婚的旁血亲属范围和禁止结婚的疾病等方面存有差异。在结婚的形式要件方面,两地均采用登记制,但内地的结婚登记非常简单,包括申请、审查和登记三个步骤;而澳门特别强调结婚形式的公开性和严肃性,因而结婚程序比较复杂,要经过结婚申请、障碍申明、许可批示、举行婚礼仪式、进行登记等步骤,实为登记与仪式的完美结合。在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方面,两地对于婚姻无效与可撤销的情形、无效婚姻的确认形式、可撤销婚姻的范围、被撤销的婚姻的法律效力等规定不同。在事实婚姻制度方面,两地事实婚姻的概念不完全相同,法律上的处理方式也有差异。在夫妻人身关系方面,两地都有姓名权、人身自由权、忠实、尊重、扶养义务等规定,但澳门法律中的有些规定是内地所没有的,如居所选择权、同居义务。在夫妻财产制方面,两地都采用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相结合的制度,但在立法结构的重心及具体规定上有差异。在离婚方面,两地都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形式,但在协议离婚的条件和程序以及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上有差异。 在比较的基础上,分析了两地现行婚姻法律的成功与不足,并提出内地在结婚登记的审查程序、婚姻可撤销的情形及被撤销的法律效力、对事实婚姻的处理方式、夫妻约定财产制等方面应借鉴澳门的合理作法,如结婚登记中应建立户籍登记与婚姻登记以及各婚姻登记机关相互之间的互联网络,增加结婚条件审查的科学性,并且增加一个给当事人表达结婚意愿的程序,使结婚真正做到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又如,对于事实丧条姻不能简单地承认或不承认,一方面不能承认它与合法婚姻产生同等效力,另一方面,也不能完全否认它,应赋予它某些方面的法律效力。以期对于中国内地进一步完善女条姻法律起到一些参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