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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侵犯儿童案件日益增多,儿童权利保护越来越凸显出其重要性。1989年11月,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儿童权利公约》,我国于1992年批准加入了该公约。本文对儿童的年龄界定与《儿童权利公约》保持一致,即儿童是指18周岁以下的人。本文以《儿童权利公约》为主体,详细论述了儿童权利保护的一些基本问题:1.儿童权利的主要特征:包括易受侵害性、依赖性和发展性;2.儿童权利保护的五大基本原则:即儿童最大利益、儿童优先、非歧视(平等保护)、尽最大可能保护儿童生存和发展以及尊重儿童意见等原则;3.儿童权利保护的主要内容: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作为社会防卫的最后一道法律屏障,刑法在儿童权利保护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全面总结了《刑法》中体现儿童各项权利内容的对应法条,并且梳理了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在儿童权利保护方面的进步之处。首先,在儿童受保护权方面:废除了嫖宿幼女罪,以强奸罪从重处罚;规定强制猥亵他人罪,使得猥亵14‐18周岁男性儿童入刑;增设虐待被监护、看护人员罪;虐待罪由自诉变为特定情况可公诉;规定收买被拐卖儿童行为一律追究刑责。其次,在儿童生存发展权方面:将校车超载超速入刑追责。本文对《刑法修正案(九)》的这些修改在儿童权利保护方面的重要价值进行了深入分析。虽然此次《刑法修正案(九)》有不少进步,但是现行《刑法》在儿童权利保护方面仍有诸多不足。本文根据儿童权利保护的基本理念,提出了刑法完善的几点建议:第一,建议厘清刑法中对儿童的界定,主张将18周岁以下的人统称为儿童,并进行平等保护;第二,建议贯彻儿童权利保护的基本原则:1.贯彻儿童权利保护的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建议可以将其规定为刑法基本原则之一;2.贯彻儿童优先保护原则,如明确儿童作为“卖淫”类性剥削犯罪的被害人地位、建议将规定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侵犯儿童权利的犯罪移到“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章节中等;3.贯彻非歧视原则,建议对不同年龄、性别的儿童进行平等保护;第三,从儿童的受保护权和生存发展权等方面入手,对完善儿童权利主要内容给出一些具体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