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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中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通过行使职权,依法参与检察活动,维护检察工作秩序,保障檢察工作顺利进行。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工作的深入推进,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履职范围发生重大改变。本文将在对比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履职范围变化的基础上,剖析当前履职现状,对改革后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履职定位进行分析。
关键词 监察体制 改革 司法警察 履职定位
作者简介:刘晓珊,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检务保障部司法警察。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0.289
一、 监察体制改革对检察职权的影响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过程中,最核心的内容是将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转移至新成立的监察委员会中,在权力调整方面对检察机关产生直接而深远的影响。
一方面需要重新定义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和检察权的权力属性。在诸多检察权力中,职务犯罪侦查权是最直接体现监督属性的权力,通过查处公职人员职务犯罪行为,达到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的目的,从而保障各项法律有效实施,是监督制约公权力实施最直接有效的手段,是检察机关定位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强有力地依据和支撑。监察委员会在取得职务犯罪侦查权和对公职人员违纪与违法行为的调查权后,获得了比检察机关更大的法律监督权力,因此在监察体制改革中需要对检察机关宪法定位和检察权的权力属性进行重新定义。
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内部的部门职能和工作重心将有所调整和转变。监察体制改革后,虽然只是将检察机关原反贪、反渎、职务犯罪预防三个部门的职权和人员转移和转隶到监察委员会,但由于检察机关各部门之间及业务工作之间,具有前后衔接、相互配合的关联性和依赖性,查办与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职能转出后,与其相关的其他部门的设置和职能也面临着调整与变化。这其中包括检察机关的控告申诉部门负责受理涉及职务犯罪各类控告、申诉和举报案件,统一管理和初查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负责预防和查办刑事执行过程中的职务犯罪行为;检察技术部门负责为职务犯罪案件查办提供涉及技术性问题的证据进行审查或鉴定。在以往的检察工作中,查办职务犯罪可谓检察机关的“拳头”,是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职能的重心,更是树立其法律监督权威的重要体现。随着职务犯罪侦查权的移出,检察机关相关部门的以上职权都将随之取消,工作重心也将随之进行调整,检察机关将更多发挥公诉权及其他诉讼监督职能,从而维护其自身的职能与价值。
二、监察体制改革对司法警察职权的影响
随着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权从检察职权中剥离出去,在给检察职权造成影响的同时,也对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职权范围造成较大影响。在最高检察院2013年颁布的《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中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司法警察担负的九项职责,其中:保护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犯罪现场;执行传唤、拘传;协助执行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协助追捕在逃或者脱逃的犯罪嫌疑人;参与搜查;提押、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等职责,都与配合和保障职务犯罪侦查有关,职务犯罪侦查职权移出后,司法警察的职责只有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保护出席法庭及执行死刑临场监督检察人员的安全、协助维护检察机关接待群众来访场所的秩序和安全、参与处置突发事件等几项,工作职责范围大幅缩减。
司法警察队伍是检察机关内的一支武装力量,在检察工作大局中发挥着重要警务保障作用,特别是在维护办案场所秩序和保障办案安全方面更是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目前,司法警察工作的发展并没有跟上检察工作发展的步伐,由于存在外界认知不足、职业认同感低、工作职能弱化、工作方式不够独立、履职范围不明确等内在或外在原因,严重影响司法警察工作的发展。
(一) 缺乏职业认同,难体会荣誉感
一是对案件情况、进展了解不够,缺乏办案参与感。比如办案人员往往会以案件保密等理由,不向司法警察详细介绍案件和当事人情况,司法警察只能通过简单询问进行了解,但也只局限于当事人和案情的基本情况,无法对当事人的心理情况进行掌握,从而无法对当事人可能做出的行为进行预判。二是根据工作职能上的具体分工,检察官处于案件办理的主导地位,司法警察负责警务执行层面工作,司法警察在检察官指挥下履行职责,这样的关系导致案件审结后,难以展现司法警察的闪光点,司法警察也难以体会职业带来的成就感和荣誉感。
(二)履职工作不规范,弱化职能发挥
根据《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中规定的司法警察职责可以看出,行使司法警察权要从属于检察权,司法警察主要从事执行层面的辅助工作,其工作的核心是为各项检察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警务保障,在领导和检察官的指挥下履行职责,这样的职能定位导致其始终处于被动履职的局面。特别是监察体制改革后,随着职务犯罪侦查权的移出,司法警察职责仅剩下: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保护出席法庭及执行死刑临场监督检察人员的安全、协助维护检察机关接待群众来访场所的秩序和安全、参与处置突发事件这几项,司法性明显下降。同时,由于检察人员对司法警察职能了解不够全面,规范履职不够重视,思想上还存在“怕麻烦、可代劳”的想法,将一些本该由司法警察完成的工作职责,由检察人员自行完成。司法警察则从事例如:司机、车辆管理、消防安全等综合事务性工作,这种现象的长期存在,造成司法警察职能退化,履职效果不够突出。
三、 改革后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履职定位研究
随着改革进程不断推进,司法警察面临新的局面,新的挑战,如何调整履职方向适应改革发展,已成为当前摆在面前急需解决的问题。面对流程更加规范、权责更加明晰的工作形势,司法警察更应突显司法性、监督性和职业性的职业特点,把其作为工作转型发展的必备要素和建立内部检警关系的基本元素,明确规范司法警察履职范围和权限,强化司法警察履职的主体地位,打造一支政治过硬、本领过硬、素质过硬的司法警察队伍,为检察机关工作顺利开展提供警务保障。
关键词 监察体制 改革 司法警察 履职定位
作者简介:刘晓珊,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检务保障部司法警察。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0.289
一、 监察体制改革对检察职权的影响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过程中,最核心的内容是将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转移至新成立的监察委员会中,在权力调整方面对检察机关产生直接而深远的影响。
一方面需要重新定义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和检察权的权力属性。在诸多检察权力中,职务犯罪侦查权是最直接体现监督属性的权力,通过查处公职人员职务犯罪行为,达到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的目的,从而保障各项法律有效实施,是监督制约公权力实施最直接有效的手段,是检察机关定位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强有力地依据和支撑。监察委员会在取得职务犯罪侦查权和对公职人员违纪与违法行为的调查权后,获得了比检察机关更大的法律监督权力,因此在监察体制改革中需要对检察机关宪法定位和检察权的权力属性进行重新定义。
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内部的部门职能和工作重心将有所调整和转变。监察体制改革后,虽然只是将检察机关原反贪、反渎、职务犯罪预防三个部门的职权和人员转移和转隶到监察委员会,但由于检察机关各部门之间及业务工作之间,具有前后衔接、相互配合的关联性和依赖性,查办与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职能转出后,与其相关的其他部门的设置和职能也面临着调整与变化。这其中包括检察机关的控告申诉部门负责受理涉及职务犯罪各类控告、申诉和举报案件,统一管理和初查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负责预防和查办刑事执行过程中的职务犯罪行为;检察技术部门负责为职务犯罪案件查办提供涉及技术性问题的证据进行审查或鉴定。在以往的检察工作中,查办职务犯罪可谓检察机关的“拳头”,是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职能的重心,更是树立其法律监督权威的重要体现。随着职务犯罪侦查权的移出,检察机关相关部门的以上职权都将随之取消,工作重心也将随之进行调整,检察机关将更多发挥公诉权及其他诉讼监督职能,从而维护其自身的职能与价值。
二、监察体制改革对司法警察职权的影响
随着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权从检察职权中剥离出去,在给检察职权造成影响的同时,也对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职权范围造成较大影响。在最高检察院2013年颁布的《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中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司法警察担负的九项职责,其中:保护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犯罪现场;执行传唤、拘传;协助执行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协助追捕在逃或者脱逃的犯罪嫌疑人;参与搜查;提押、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等职责,都与配合和保障职务犯罪侦查有关,职务犯罪侦查职权移出后,司法警察的职责只有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保护出席法庭及执行死刑临场监督检察人员的安全、协助维护检察机关接待群众来访场所的秩序和安全、参与处置突发事件等几项,工作职责范围大幅缩减。
司法警察队伍是检察机关内的一支武装力量,在检察工作大局中发挥着重要警务保障作用,特别是在维护办案场所秩序和保障办案安全方面更是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目前,司法警察工作的发展并没有跟上检察工作发展的步伐,由于存在外界认知不足、职业认同感低、工作职能弱化、工作方式不够独立、履职范围不明确等内在或外在原因,严重影响司法警察工作的发展。
(一) 缺乏职业认同,难体会荣誉感
一是对案件情况、进展了解不够,缺乏办案参与感。比如办案人员往往会以案件保密等理由,不向司法警察详细介绍案件和当事人情况,司法警察只能通过简单询问进行了解,但也只局限于当事人和案情的基本情况,无法对当事人的心理情况进行掌握,从而无法对当事人可能做出的行为进行预判。二是根据工作职能上的具体分工,检察官处于案件办理的主导地位,司法警察负责警务执行层面工作,司法警察在检察官指挥下履行职责,这样的关系导致案件审结后,难以展现司法警察的闪光点,司法警察也难以体会职业带来的成就感和荣誉感。
(二)履职工作不规范,弱化职能发挥
根据《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中规定的司法警察职责可以看出,行使司法警察权要从属于检察权,司法警察主要从事执行层面的辅助工作,其工作的核心是为各项检察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警务保障,在领导和检察官的指挥下履行职责,这样的职能定位导致其始终处于被动履职的局面。特别是监察体制改革后,随着职务犯罪侦查权的移出,司法警察职责仅剩下: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保护出席法庭及执行死刑临场监督检察人员的安全、协助维护检察机关接待群众来访场所的秩序和安全、参与处置突发事件这几项,司法性明显下降。同时,由于检察人员对司法警察职能了解不够全面,规范履职不够重视,思想上还存在“怕麻烦、可代劳”的想法,将一些本该由司法警察完成的工作职责,由检察人员自行完成。司法警察则从事例如:司机、车辆管理、消防安全等综合事务性工作,这种现象的长期存在,造成司法警察职能退化,履职效果不够突出。
三、 改革后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履职定位研究
随着改革进程不断推进,司法警察面临新的局面,新的挑战,如何调整履职方向适应改革发展,已成为当前摆在面前急需解决的问题。面对流程更加规范、权责更加明晰的工作形势,司法警察更应突显司法性、监督性和职业性的职业特点,把其作为工作转型发展的必备要素和建立内部检警关系的基本元素,明确规范司法警察履职范围和权限,强化司法警察履职的主体地位,打造一支政治过硬、本领过硬、素质过硬的司法警察队伍,为检察机关工作顺利开展提供警务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