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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责,即确定责任。在德国学者拉伦茨看来,是指“负担行为之结果,对受害人言,即填补其所受之损害”。台湾学者邱聪智认为,“在法律规范原理上,使遭受损害之权益,与促使损害发出之原因者结合,将损害因而转嫁由原因者承担之法律价值判断因素,即为‘归责’意义之核心”。王利明教授则认为,归责“是指在行为人因其行为和物件致他人损害的事实发生以后,应依何种根据使之负责,此种根据体现了法律的价值判断,即法律应以行为人的过错还是应以已发生的损害结果为价值判断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