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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10年7月30日16时15分许,长沙市芙蓉区国税局东屯渡税务分局3楼办公室发生爆炸,致4人死亡、19人受伤。经过警方缜密侦查很快确定湖南衡阳籍犯罪嫌疑人刘赘衡为本案的策划和实行者并于2010年8月8日将其成功抓获。在此进行分析和探寻刘赘衡案,是希望通过解剖这个特殊人物的人生历程和人格轨迹,为防控此类个体恐怖犯罪提供更充分详尽的样本,敲响加大力度确保公共安全的警钟。
关键词公共安全 恶性事件 恐怖犯罪
作者简介:陈升平,省直政法干警。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5-183-02
一、分析刘赘衡案的发生与刘赘衡自身性格和经历之间的原因
刘赘衡,男,汉族,1959年出生在湖南衡阳市珠晖区新建里54号。其父为江西德安人,供职于衡阳铁路局,1969年亡故。其母衡阳人,是一名街道集体企业普通职工。刘赘衡兄弟姊妹共4人,刘赘衡小名“毛托”,小学文化,身高1.58米。刘父亡故后随母改嫁进入再婚家庭。刘赘衡1979年在衡阳县界碑瓷器厂参加工作,同年因对工种和工作环境不满离开该厂到衡阳铁路医院任治安员,1985年刘因不满医院对其被打事件的处理离开衡阳铁路医院开始经营小五金生意。
由于特殊家庭环境和历史时代的原因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刘赘衡既依赖亲人又易于牵怒甚至痛恨亲友、他人、社会的性格和文化层次较低的客观状况。刘赘衡出生不久即赶上上世纪60年代初的三年困难时期,吃饱肚子都成问题。由于营养不良,刘赘衡三岁多时才能行走。在姐弟几个中,他生得最为矮小瘦弱,成年后身高也仅有1.58米。家里人唤他“毛托”,在衡阳方言中即是弱小之意。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和许多同龄人一样由于耽误了学业,以至多年以后他给亲人的书信仍显得不擅文字,诸如“以”“已”不分,“封所”(封锁)、“彩那”(采纳)等错字经常性的出现,文化知识的匮乏使得刘赘衡对事物的认识在很多方面都存在局限性。当1969年十岁的刘赘衡失去了父亲时,刘受到了很大的打击,他曾抱着姐姐大哭:“你一定要管我啊!”他对亲人的依赖可见一斑。其兄、姐也正是因为这种依赖给予了刘赘衡很大的帮助和支持,包括对刘工作要求的迁就,对刘儿子的抚养、学费的资助,刘房屋的安排等方面给予了无私帮助。一方面是刘赘衡对亲人的依赖,一方面是亲人对刘赘衡依赖的积极回应,造成了刘赘衡既极度自卑又极度敏感的性格缺陷,一旦有令其不满的事情发生就容易牵怒于人甚至怨恨于人。事实也如此,当刘认为受到不公正待遇时就曾扬言要杀害其姐、其妻、同行和与刘本不相识的陌生人。
恶性循环导致刘赘衡病态心理愈演愈烈。1981年刘赘衡在衡阳铁路医院任治安员时被无故殴打,刘一度认为自己受到不公正待遇而迁怒亲人和领导并冲入院长办公室砸烂院长办公桌玻璃,此事对刘以后30年人生影响极其深远。刘当时自称的无处不在又难以捉摸的“瘟神”成为他挥之不去的阴影,也是其病态心理形成的根源所在。刘赘衡一度为了躲避“瘟神”而辞去工作,举家搬迁,从长沙到昆明,从昆明到南京,又从南京到北京,三回长沙,游走了大半个中国。频繁的搬迁,生意的起落,经营的挫折更加加深了刘对他人和社会的不满和怨怼。而这种怨怼一直得不到有效的疏导,从而加深了刘对“瘟神”这一自身潜意识强加的假想敌的恐惧和痛恨。刘曾为了痛恨“瘟神”而迁怒其姐并扬言要将其姐杀害,为了报复瘟神曾多次致信信访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制造“屠杀”,为了避免儿子不重蹈自己长期被“瘟神”折磨的命运扬言要将作为其生命支柱的儿子杀害等都可以看出刘赘衡的病态心理在进一步恶化,并最终导致其策划并实施了长沙市“7.30”爆炸案。
二、分析刘赘衡案的发生与刘赘衡犯罪动机之间的关系
在收集和整理刘赘衡个人的生活信息和资料的过程中,归纳和总结了他的人本动机、人性方面遭遇的创伤与挫折。所谓人本动机即每个人都普遍具有的与人的生物社会性需求有关的动机。犯罪人动机的诱发和变异,与其所受到的社会处遇密切相关,故罗列如下,以此深入分析刘赘衡案的发生与刘犯罪动机及社会处遇之间的关系。
尊重动机。刘当年做保安员的时候,在上班时,被犯罪人打伤了,刘觉得理所应当受到单位的褒奖。即使没有钱的奖励,也要有荣誉奖。但刘的姐姐却替刘接受了“比照工伤处理”的结果,因此刘觉得姐姐没有为其挣来尊重,因此心理上有了很强烈的反感。这是其尊重动机开始受损。
累积性的报复动机。刘提出的一个概念“瘟神”,是自己假想的报复对象,他每到一个地方都会有“瘟神”,所有不如意都被其归结到“瘟神”。刘曾经有过几次唤醒了重新生活的愿望,愿意摆脱这种“瘟神”的情绪困扰,但后来又复归了。
可以看到,刘的复合动机交叉影响,消极的动机排挤了诸如诚实劳动、出人头地、荫妻育子等积极的动机。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人的依赖动机与亲和动机的变异。刘赘衡的母亲健在时,他就依赖母亲;母亲不在了,他就依赖姐姐。刘的亲和动机,是通过依赖母性特征的人来满足的。但是母性的人显得懦弱,做事不会遵照刘的意见。这时候,动机得不得满足也会受到挫折。刘赘衡对此的反应最初是摆脱了出来,靠自己能力去各地打拼。而刘在遇到挫折的时候,则多次写信给姐姐宣泄。
亲和动机与依赖动机的研究认为,若满足动机的对象,在人的心目之中失去了意义,将会导致悲惨的结果,因为导致人的悲观与失望是持续性的。在刘赘衡一案中,随着时间的推移,他对姐姐逐渐由爱转为恨,以至最终将儿子托付给了二哥,对姐姐不再有亲和、依赖和信任。
从以上动机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到,刘赘衡对个人近些年的处遇难以承受,并最终导致复合型动机的形成。可以说,各种动机的复合积聚,每天每时每刻都影响着刘的认知和行为,使其形成深层次、长期、弥漫的消极情绪状态,并都可能按照一定的动机外化规律,最终外化为了犯罪行为。他的复合型动机,并不是在激情状态之下外化成行为的,而是具有特定准备,具有掩饰特征的、在主动调控心理状态之下,外化成为犯罪行为的。
这种特定的准备和心理行为掩饰,表现在刘的作案方式上,包括刘要准备好必须特别获取的爆炸物,还要在门窗大多打开、人多眼杂、很难隐蔽的大夏天作案,刘不仅能够从容行事,显示他无论行为还是心理,都做好了準备充分,刘还能够主动调控自己的行为。
可以看出刘赘衡在作案前、作案中、作案后呈现的心理、行为和精神状态,并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精神病范畴,而更像是变态人格附加有一定的心理问题。刘的心理状态,可能是阵发、间歇性的,也可能具有较明显、泛化的被害妄想倾向。从而可以判断出刘属于偏执型的人格变态,无情型的人格变态。
从刘赘衡身上可以看到,当人的社会处遇不好,他可能连“血缘情”这种人与人之间最亲近的情感联结都会冲破。刘也曾经说过,希望儿子不要受到自己的影响,但当他选择并实施极端犯罪行为时,也就抛弃了包括对儿子、兄弟、姐姐等的血缘亲情。此时,亲人的劝说,对他已经起不了作用。
此外,人的消极情绪的累积和宣泄,是这个案件又一个真实、典型的特点。消极情绪的长期累积,得不到适时、合理的疏导与宣泄,导致刘赘衡的人格变态,这是其心理、行为发展的客观过程。人格发展异常,反过来又促使其情绪更加极端化发展,表现是互为因果的。一般而言,人被压抑下去的欲望、动机,永远不会自然地消失,随时可能会在特定的时间和场合表达出来。
三、由分析刘赘衡案从而得出的启示
在中国社会公共场合发生的恶性犯罪案件最近几年越来越多,长沙市“7.30”刘赘衡爆炸案是其中具有代表性、典型性的案例之一。因此深入分析刘赘衡案具有相当的实际和理论价值。通过深入分析“7.30”刘赘衡爆炸案的根本性目的在于提高政法部门以及全社会的警觉性,切实控制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由此得出的反思更加值得公安部门、其它有关政府职能部门以及全社会的关注。
首先,刘赘衡案案发前是有许多征兆的,刘曾前后多次扬言要制造类似暴力事件,甚至劉曾致信信访部门要制造暴力案件,其亲属也曾到公安机关报案,但都未受到适度关注。有受害人也曾接到刘的恐吓信,也未曾引起足够的重视。因此有关政法部门应当组建对应机构对一些有潜在危险迹象的对象建档,从而进行一系列的技术处理,防止类似个体恐怖事件的发生。
第二,加强建设全社会心理危机干预的科学机制,不能形式化的依靠某一机构去做,更不能全部交给公安或者某一政法系统来做,必须引起全社会的警觉,群防群治,对个人或群体的危机处遇加以具体心理干预。从而进行有效的心理疏导,从源头上防止个人极端暴力事件的发生。
第三,加强社会公平和正义建设。刘赘衡等个人恐怖主义行为的实施者,客观上表现出自己制造影响,以身唤醒社会关注的诉求。开放的社会,应该通过传媒的及时报道,及时地警醒全社会,及时进行政策调控和预警防范,及时改善和提高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的社会处遇水平才是关键。
第四,进一步加大危险品管理力度,建立危险品管理台账,落实危险品管理责任人。刘赘衡的炸药购自湖南耒阳,由于当地矿山较多,爆炸物等危险物品管理并不十分严格,刘比较容易的购置了危险品,从而顺利策划并实施了此次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并较大面积的造成了人员伤亡。以此进一步加大危险品管理力度,落实责任人是现今防控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有效手段。
第五,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缩小贫富差距,关爱弱势群体。我国改革开放20多年来的经验以及世界各国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和教训都表明,缩小贫富差距,关爱弱势群体,进行合理有效地社会整合和社会调节是能够正确处理各种社会矛盾,加强社会团结和实现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刘赘衡案发前,其姐曾多次向有关部门反应希望对刘赘衡这类“劣势”群体进行心理疏导和必要的处理措施,都未能引起足够的重视,因此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构建和谐社会,缩小贫富差距,关爱弱势群体这方面做足功课,维护社会的安定和团结。
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剧烈变迁的时期,如何有效防控个人极端暴力犯罪,从而保障社会健康有序发展已经刻不容缓。这既需要各政府部门密切关注,加大投入,多部门协作从而形成合力进行有效防控也需要全社会引起高度重视,加大防控力度,有效防止个人极端暴力事件的发生。
关键词公共安全 恶性事件 恐怖犯罪
作者简介:陈升平,省直政法干警。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5-183-02
一、分析刘赘衡案的发生与刘赘衡自身性格和经历之间的原因
刘赘衡,男,汉族,1959年出生在湖南衡阳市珠晖区新建里54号。其父为江西德安人,供职于衡阳铁路局,1969年亡故。其母衡阳人,是一名街道集体企业普通职工。刘赘衡兄弟姊妹共4人,刘赘衡小名“毛托”,小学文化,身高1.58米。刘父亡故后随母改嫁进入再婚家庭。刘赘衡1979年在衡阳县界碑瓷器厂参加工作,同年因对工种和工作环境不满离开该厂到衡阳铁路医院任治安员,1985年刘因不满医院对其被打事件的处理离开衡阳铁路医院开始经营小五金生意。
由于特殊家庭环境和历史时代的原因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刘赘衡既依赖亲人又易于牵怒甚至痛恨亲友、他人、社会的性格和文化层次较低的客观状况。刘赘衡出生不久即赶上上世纪60年代初的三年困难时期,吃饱肚子都成问题。由于营养不良,刘赘衡三岁多时才能行走。在姐弟几个中,他生得最为矮小瘦弱,成年后身高也仅有1.58米。家里人唤他“毛托”,在衡阳方言中即是弱小之意。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和许多同龄人一样由于耽误了学业,以至多年以后他给亲人的书信仍显得不擅文字,诸如“以”“已”不分,“封所”(封锁)、“彩那”(采纳)等错字经常性的出现,文化知识的匮乏使得刘赘衡对事物的认识在很多方面都存在局限性。当1969年十岁的刘赘衡失去了父亲时,刘受到了很大的打击,他曾抱着姐姐大哭:“你一定要管我啊!”他对亲人的依赖可见一斑。其兄、姐也正是因为这种依赖给予了刘赘衡很大的帮助和支持,包括对刘工作要求的迁就,对刘儿子的抚养、学费的资助,刘房屋的安排等方面给予了无私帮助。一方面是刘赘衡对亲人的依赖,一方面是亲人对刘赘衡依赖的积极回应,造成了刘赘衡既极度自卑又极度敏感的性格缺陷,一旦有令其不满的事情发生就容易牵怒于人甚至怨恨于人。事实也如此,当刘认为受到不公正待遇时就曾扬言要杀害其姐、其妻、同行和与刘本不相识的陌生人。
恶性循环导致刘赘衡病态心理愈演愈烈。1981年刘赘衡在衡阳铁路医院任治安员时被无故殴打,刘一度认为自己受到不公正待遇而迁怒亲人和领导并冲入院长办公室砸烂院长办公桌玻璃,此事对刘以后30年人生影响极其深远。刘当时自称的无处不在又难以捉摸的“瘟神”成为他挥之不去的阴影,也是其病态心理形成的根源所在。刘赘衡一度为了躲避“瘟神”而辞去工作,举家搬迁,从长沙到昆明,从昆明到南京,又从南京到北京,三回长沙,游走了大半个中国。频繁的搬迁,生意的起落,经营的挫折更加加深了刘对他人和社会的不满和怨怼。而这种怨怼一直得不到有效的疏导,从而加深了刘对“瘟神”这一自身潜意识强加的假想敌的恐惧和痛恨。刘曾为了痛恨“瘟神”而迁怒其姐并扬言要将其姐杀害,为了报复瘟神曾多次致信信访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制造“屠杀”,为了避免儿子不重蹈自己长期被“瘟神”折磨的命运扬言要将作为其生命支柱的儿子杀害等都可以看出刘赘衡的病态心理在进一步恶化,并最终导致其策划并实施了长沙市“7.30”爆炸案。
二、分析刘赘衡案的发生与刘赘衡犯罪动机之间的关系
在收集和整理刘赘衡个人的生活信息和资料的过程中,归纳和总结了他的人本动机、人性方面遭遇的创伤与挫折。所谓人本动机即每个人都普遍具有的与人的生物社会性需求有关的动机。犯罪人动机的诱发和变异,与其所受到的社会处遇密切相关,故罗列如下,以此深入分析刘赘衡案的发生与刘犯罪动机及社会处遇之间的关系。
尊重动机。刘当年做保安员的时候,在上班时,被犯罪人打伤了,刘觉得理所应当受到单位的褒奖。即使没有钱的奖励,也要有荣誉奖。但刘的姐姐却替刘接受了“比照工伤处理”的结果,因此刘觉得姐姐没有为其挣来尊重,因此心理上有了很强烈的反感。这是其尊重动机开始受损。
累积性的报复动机。刘提出的一个概念“瘟神”,是自己假想的报复对象,他每到一个地方都会有“瘟神”,所有不如意都被其归结到“瘟神”。刘曾经有过几次唤醒了重新生活的愿望,愿意摆脱这种“瘟神”的情绪困扰,但后来又复归了。
可以看到,刘的复合动机交叉影响,消极的动机排挤了诸如诚实劳动、出人头地、荫妻育子等积极的动机。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人的依赖动机与亲和动机的变异。刘赘衡的母亲健在时,他就依赖母亲;母亲不在了,他就依赖姐姐。刘的亲和动机,是通过依赖母性特征的人来满足的。但是母性的人显得懦弱,做事不会遵照刘的意见。这时候,动机得不得满足也会受到挫折。刘赘衡对此的反应最初是摆脱了出来,靠自己能力去各地打拼。而刘在遇到挫折的时候,则多次写信给姐姐宣泄。
亲和动机与依赖动机的研究认为,若满足动机的对象,在人的心目之中失去了意义,将会导致悲惨的结果,因为导致人的悲观与失望是持续性的。在刘赘衡一案中,随着时间的推移,他对姐姐逐渐由爱转为恨,以至最终将儿子托付给了二哥,对姐姐不再有亲和、依赖和信任。
从以上动机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到,刘赘衡对个人近些年的处遇难以承受,并最终导致复合型动机的形成。可以说,各种动机的复合积聚,每天每时每刻都影响着刘的认知和行为,使其形成深层次、长期、弥漫的消极情绪状态,并都可能按照一定的动机外化规律,最终外化为了犯罪行为。他的复合型动机,并不是在激情状态之下外化成行为的,而是具有特定准备,具有掩饰特征的、在主动调控心理状态之下,外化成为犯罪行为的。
这种特定的准备和心理行为掩饰,表现在刘的作案方式上,包括刘要准备好必须特别获取的爆炸物,还要在门窗大多打开、人多眼杂、很难隐蔽的大夏天作案,刘不仅能够从容行事,显示他无论行为还是心理,都做好了準备充分,刘还能够主动调控自己的行为。
可以看出刘赘衡在作案前、作案中、作案后呈现的心理、行为和精神状态,并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精神病范畴,而更像是变态人格附加有一定的心理问题。刘的心理状态,可能是阵发、间歇性的,也可能具有较明显、泛化的被害妄想倾向。从而可以判断出刘属于偏执型的人格变态,无情型的人格变态。
从刘赘衡身上可以看到,当人的社会处遇不好,他可能连“血缘情”这种人与人之间最亲近的情感联结都会冲破。刘也曾经说过,希望儿子不要受到自己的影响,但当他选择并实施极端犯罪行为时,也就抛弃了包括对儿子、兄弟、姐姐等的血缘亲情。此时,亲人的劝说,对他已经起不了作用。
此外,人的消极情绪的累积和宣泄,是这个案件又一个真实、典型的特点。消极情绪的长期累积,得不到适时、合理的疏导与宣泄,导致刘赘衡的人格变态,这是其心理、行为发展的客观过程。人格发展异常,反过来又促使其情绪更加极端化发展,表现是互为因果的。一般而言,人被压抑下去的欲望、动机,永远不会自然地消失,随时可能会在特定的时间和场合表达出来。
三、由分析刘赘衡案从而得出的启示
在中国社会公共场合发生的恶性犯罪案件最近几年越来越多,长沙市“7.30”刘赘衡爆炸案是其中具有代表性、典型性的案例之一。因此深入分析刘赘衡案具有相当的实际和理论价值。通过深入分析“7.30”刘赘衡爆炸案的根本性目的在于提高政法部门以及全社会的警觉性,切实控制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由此得出的反思更加值得公安部门、其它有关政府职能部门以及全社会的关注。
首先,刘赘衡案案发前是有许多征兆的,刘曾前后多次扬言要制造类似暴力事件,甚至劉曾致信信访部门要制造暴力案件,其亲属也曾到公安机关报案,但都未受到适度关注。有受害人也曾接到刘的恐吓信,也未曾引起足够的重视。因此有关政法部门应当组建对应机构对一些有潜在危险迹象的对象建档,从而进行一系列的技术处理,防止类似个体恐怖事件的发生。
第二,加强建设全社会心理危机干预的科学机制,不能形式化的依靠某一机构去做,更不能全部交给公安或者某一政法系统来做,必须引起全社会的警觉,群防群治,对个人或群体的危机处遇加以具体心理干预。从而进行有效的心理疏导,从源头上防止个人极端暴力事件的发生。
第三,加强社会公平和正义建设。刘赘衡等个人恐怖主义行为的实施者,客观上表现出自己制造影响,以身唤醒社会关注的诉求。开放的社会,应该通过传媒的及时报道,及时地警醒全社会,及时进行政策调控和预警防范,及时改善和提高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的社会处遇水平才是关键。
第四,进一步加大危险品管理力度,建立危险品管理台账,落实危险品管理责任人。刘赘衡的炸药购自湖南耒阳,由于当地矿山较多,爆炸物等危险物品管理并不十分严格,刘比较容易的购置了危险品,从而顺利策划并实施了此次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并较大面积的造成了人员伤亡。以此进一步加大危险品管理力度,落实责任人是现今防控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有效手段。
第五,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缩小贫富差距,关爱弱势群体。我国改革开放20多年来的经验以及世界各国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和教训都表明,缩小贫富差距,关爱弱势群体,进行合理有效地社会整合和社会调节是能够正确处理各种社会矛盾,加强社会团结和实现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刘赘衡案发前,其姐曾多次向有关部门反应希望对刘赘衡这类“劣势”群体进行心理疏导和必要的处理措施,都未能引起足够的重视,因此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构建和谐社会,缩小贫富差距,关爱弱势群体这方面做足功课,维护社会的安定和团结。
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剧烈变迁的时期,如何有效防控个人极端暴力犯罪,从而保障社会健康有序发展已经刻不容缓。这既需要各政府部门密切关注,加大投入,多部门协作从而形成合力进行有效防控也需要全社会引起高度重视,加大防控力度,有效防止个人极端暴力事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