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证券不懂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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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4日,来自平安证券的相关统计数据显示,在5月20日至5月31日的11天内,已有9082个适格投资者账户与平安证券签署了和解协议,涉及和解金额1.44亿元。
  早在5月10日,平安证券发布公告,宣布成立3亿元万福生科(300268.SZ)投资者专项补偿基金,并随后多次发布公告披露基金的基本情况、补偿范围及补偿金额计算方法等事宜。
  纵观以往的虚假陈述索赔案件,投资者的维权要等到法院判决生效或证监会处罚决定等诉讼前置程序具备。平安证券此次却愿意按《证券法》对上市公司虚假陈述上市行为的法律规定,先行对万福生科造假案的受害者进行补偿,这无疑是对虚假陈述上市的赔偿方式,开创了法律规定之外的一种全新的方式。
  作为保荐机构的平安证券是否有义务补偿?补偿的依据是什么?既然没有法律义务又没有法律依据,至今也没看到万福生科有公告称授权平安证券先行补偿。因此,平安证券的先行补偿行为可能只是一厢情愿,投资者依然可向万福生科索赔。
  中介补偿无法律效力
  5月10日,证监会通报万福生科涉嫌欺诈发行及相关中介机构违法违规案,涉及行政处罚部分,现在已进入行政处罚预先告知阶段。下一步,证监会将依照法定程序,作出正式处罚决定。
  同日,平安证券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设立规模3亿元的万福生科虚假陈述事件投资者专项补偿基金。
  值得提及的是,平安证券接到的并不是证监会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而是证监会拟处罚的决定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投资人以自己受到虚假陈述侵害为由,依据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而平安证券在没有接到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却迅速向市场传达了其要承担补偿万福生科投资者损失的方案。并于6月3日公告称,万福生科股民最早将在7月3日拿到补偿金。
  根据《证券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而平安证券即不是发行人也不上市公司,现在也没有看到万福生科有公开的公告称,授权给平安证券对万福生科虚假陈述上市案进行先行补偿,由平安证券代万福生科与投资者达成和解协议。
  另据,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于6月3日发布《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万福生科虚假陈述事件投资者利益补偿专项基金适格投资者补偿资金确认和划付的实施公告》中第二点第一项中的内容中称,“《和解承诺函》的阅读及确认。适格投资者如果接受补偿方案、自愿与平安证券达成和解,需详细阅读并点击确认《和解承诺函》。”
  平安证券并不是万福生科虚假陈述上市案,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主体,现在却要万福生科的投资者自愿与平安证券达成和解。这犹如两个人要离婚,媒人跳出来说我给你一笔钱做补偿,你和我和解吧。
  平安证券的这个行为恰如媒人的身份,那这份《和解承诺函》,是否就能保证这两个人不再起纠纷,不索赔不离婚呢?他们的法律关系是否就因平安证券的这份《和解承诺函》而从此消失了呢?
  也就是说,平安证券与投资者签订补偿协议后,投资者是否就真正的失去了要求发行人、上市公司赔偿的法律义务呢?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投资者对保荐机构平安证券的《和解承诺函》就能代替万福生科造假案对投资者的法律责任。
  行政处罚书的变数
  平安证券设立补偿基金的依据仅是证监会的一个拟处罚决定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不是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对涉嫌违反《证券法》、期货法律、法规行为的稽查按以下程序进行,证监会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稽查局应依法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证监会应依法履行听证程序。
  《行政处罚法》同时规定,对于当事人在听证申辩中提出新的证据从而可能导致改变处罚意见的,稽查局应当及时向分管副主席报告,并重新研究处罚意见。对于当事人不要求听证或者当事人在听证申辩中未提出新证据而无需改变处罚意见的,稽查局也应及时向分管副主席报告,并将证监会的处罚决定正式印发并执行。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第二条规定,万福生科案属于应当进行听证程序的范围。据第十六条规定,听证结束后,听证员应当进行合议,案件调查人员、案件审理人员可以参加合议并发表意见。第十七条则规定,听证的举行不影响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证监会的拟处罚决定,还有可能因为听证人申辩程序提出新的证据,去改变处罚意见。记者了解到,目前万福生科案相关被处罚方正在积极准备听证。也就是说证监会对万福生科的拟处罚决定并不是最终的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还有可能发生变化,在这种情况下,平安证券为何这样急于赔偿万福生科的投资者呢?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处理证券期货违法违规案件的基本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证券监管机构对证券期货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被调查当事人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一)不存在或未被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作出撤案处理;(二)存在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但情节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责令其改正或者对其作出通报批评;(三)存在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应当由证券监管机构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对其进行处罚;(四)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应当由其他主管机关进行处理的,应当提出处理建议,并按规定移送。
  现在证监会对万福生科案还没有下达最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若按上述规定上,证监会认为万福生科案存在违法犯罪的行为,也可以按规定移送到司法机关,并不进行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此种情况下,平安证券先行补偿就更没有法律依据,而万福生科的投资者只能等待最终的刑事判决后再申请民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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