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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富裕的人群越来越多,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台阶,但是由于收入分配不规范,财富增加的同时收入差距问题也日益严峻,社会矛盾日益激化。慈善事业是社会保障的组成部分, 是一项由社会公众参与并建立在自愿基础上的无偿救助行为。慈善事业在协调各方面利益,缩小贫富差距,兼顾社会公平,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着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
关键词:慈善事业 慈善意识 现代慈善理念
一、我国慈善事业存在的问题
(一)社会参与慈善事业意识浅薄。我国社会经济正处于发展中阶段,加之慈善意识的相对淡薄,表现在我国国内的富豪捐赠热情不高,普通民众的慈善理念不强,捐款热情度相对较低,捐款数额相对较少,目前我国社会捐赠水平占GDP的比重不到1%,按照美国公益机构筹款水平占社会慈善捐赠水平10%的比例来推算,我国目前的社会慈善捐赠水平应该接近GDP的1%。同时,我国慈善组织数量总体相对较少,资金不足。根据民间组织管理局资料统计,全国基金会总数大约为1000家,仅为美国的四分之一不到,呈现出数量少、规模小、作用有限的特点。慈善组织数量上的薄弱同时削减了善款的筹集,使得能够作为慈善事业的资金方面不足。
(二)我国慈善组织的信息不透明,公信力度度比较低。目前,我国对于慈善组织工作的很多地方招到质疑,像挪用善款等案例常见发生。从2011年,郭美美的新浪微博事件,使广大群众不由对红十字会有了非议,整个事件折射出民众对慈善组织的不信任。究其原因,主要就是慈善组织没有做好有关财务公开和信息反馈的工作,由于我国慈善机构的半官文化以及公示和监督体制的不健全,导致部分慈善机构的善款使用随意性较大,且没有及时公开信息,甚至出现些挤占,挪用,贪污的现象,使得整个善款的使用效率不高,从而降低了慈善组织的公信力。再之,我国的慈善事业正处于发展阶段,不仅慈善组织少,且动员社会资源的能力较弱,多数都没有足够的社会公信力。
(三)我国慈善事业立法不完善且层次低。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规范慈善事业发展的综合性的《慈善事业法》等基本法律。虽然我国现行法制对慈善事业的规制从宪法到地方性法规都有所体现,但我国目前并没有一部明确规制慈善行为的基本法,从总体上慈善事业法制仍滞后于慈善事业的发展。目前涉及慈善事业以及公益捐赠的相关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个人所得税法》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和民政部等部门制定的有关规章等。然而,以上这些立法在慈善方面比较分散,都没有完整的法律系统的对我国慈善事业进行规范,因此很难对慈善事业进行全面的规划和调整,难以从法律上保障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而且我国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慈善组织的权利与义务,许多慈善活动的开展无法可依,制度保障上的缺失是妨碍我国慈善事业发展的重要因素。
二、我国慈善事业发展对策建议
(一)培养公众的慈善意识和现代慈善理念。我国政府加大对慈善文化、慈善意识以及现代慈善理念的宣传力度,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弱、救孤助残的传统美德,充分开发和利用慈善的文化资源,通过家庭、学校、社区以及社会舆论等各种途径,广泛开展慈善教育,并推动慈善文化与社区文化、企业文化、精英文化、消费文化、传播文化的有机结合,不断扩大慈善意识的覆盖面和慈善事业的社会影响力,使现代慈善理念深入人心,进而营造一种良好的慈善氛围,激发公众潜在的慈爱之心和参与慈善事业的热情。
(二)提高慈善组织的行业道德及公信力水平。提高慈善组织的行业道德及公信力,是保障慈善事业进行的最基本前提。慈善事业的道德化建设应从每一位成员着手,应培养慈善组织从业人员多方面的特质:勇于承担社会责任,诚实守信;能够按照组织规范行事;并对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不断提升自身的价值观及道德观。所以,我国慈善组织应建立有力的董事会制度,通过董事会来制定相关政策,财务管理模式,以及未来的发展前景,同时对每一阶段的运营成果作出评估,加以改进。并对组织的运营状况进行公示公开,做到信息透明,主动听取社会外界对慈善组织发展的有利建议,从而使慈善组织事业得到广泛群众的支持和认可。同时,另社会最为关注的就是善款的额度、资金的流向与使用,这一环节应做到公开化、透明化,并通过内部监管机制进行严格监管。
(三)完善慈善事业的法律法规建设。完善慈善事业的政策法律法规是维护我国慈善机构的合法性的根本保障,同时也是使其逐渐步入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的必要前提。目前,我国现在涉及慈善方面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等三部法规,这些法规在善款筹集,运用及运营等相关方面都做了规范,以保证我国慈善事业的良性发展。但这两部法在捐赠财产主导权、款项告知权等相关事宜的具体实施中,所产生的监督力度是远远不够的,因此,面对日益变化的社会现代发展,这些相关法规已经不能与之呼应。
(四)实现政府与慈善机构分离。“小政府, 大社会”是社会结构转型的必然要求和发展趋势。在法律治理下的慈善组织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应是合作伙伴型而非政府主导型。政府与慈善组织之间应该基于平等的法律身进行对话,共同参与,共同出力,共同安排,共同推动慈善事业的发展,这样能够培育公民对政府的政治认同感、对社会的归属感和社会责任感。政府要引导中国的慈善组织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 特别是要引导慈善组织进入目前政府和企业都不适宜介入或效率较低的领域。
参考文献:
[1] 葛道顺. 我国慈善事业的现状和发展对策. 中国社会科学院院报.2005年,第003版
[2] 杨团.中国慈善机构一瞥.中国社会工作.2006年,第2期
[3] 范松仁. 澄清中国现代慈善的幾个认识问题.经济与社会发展,2008年,第9期
关键词:慈善事业 慈善意识 现代慈善理念
一、我国慈善事业存在的问题
(一)社会参与慈善事业意识浅薄。我国社会经济正处于发展中阶段,加之慈善意识的相对淡薄,表现在我国国内的富豪捐赠热情不高,普通民众的慈善理念不强,捐款热情度相对较低,捐款数额相对较少,目前我国社会捐赠水平占GDP的比重不到1%,按照美国公益机构筹款水平占社会慈善捐赠水平10%的比例来推算,我国目前的社会慈善捐赠水平应该接近GDP的1%。同时,我国慈善组织数量总体相对较少,资金不足。根据民间组织管理局资料统计,全国基金会总数大约为1000家,仅为美国的四分之一不到,呈现出数量少、规模小、作用有限的特点。慈善组织数量上的薄弱同时削减了善款的筹集,使得能够作为慈善事业的资金方面不足。
(二)我国慈善组织的信息不透明,公信力度度比较低。目前,我国对于慈善组织工作的很多地方招到质疑,像挪用善款等案例常见发生。从2011年,郭美美的新浪微博事件,使广大群众不由对红十字会有了非议,整个事件折射出民众对慈善组织的不信任。究其原因,主要就是慈善组织没有做好有关财务公开和信息反馈的工作,由于我国慈善机构的半官文化以及公示和监督体制的不健全,导致部分慈善机构的善款使用随意性较大,且没有及时公开信息,甚至出现些挤占,挪用,贪污的现象,使得整个善款的使用效率不高,从而降低了慈善组织的公信力。再之,我国的慈善事业正处于发展阶段,不仅慈善组织少,且动员社会资源的能力较弱,多数都没有足够的社会公信力。
(三)我国慈善事业立法不完善且层次低。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规范慈善事业发展的综合性的《慈善事业法》等基本法律。虽然我国现行法制对慈善事业的规制从宪法到地方性法规都有所体现,但我国目前并没有一部明确规制慈善行为的基本法,从总体上慈善事业法制仍滞后于慈善事业的发展。目前涉及慈善事业以及公益捐赠的相关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个人所得税法》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和民政部等部门制定的有关规章等。然而,以上这些立法在慈善方面比较分散,都没有完整的法律系统的对我国慈善事业进行规范,因此很难对慈善事业进行全面的规划和调整,难以从法律上保障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而且我国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慈善组织的权利与义务,许多慈善活动的开展无法可依,制度保障上的缺失是妨碍我国慈善事业发展的重要因素。
二、我国慈善事业发展对策建议
(一)培养公众的慈善意识和现代慈善理念。我国政府加大对慈善文化、慈善意识以及现代慈善理念的宣传力度,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弱、救孤助残的传统美德,充分开发和利用慈善的文化资源,通过家庭、学校、社区以及社会舆论等各种途径,广泛开展慈善教育,并推动慈善文化与社区文化、企业文化、精英文化、消费文化、传播文化的有机结合,不断扩大慈善意识的覆盖面和慈善事业的社会影响力,使现代慈善理念深入人心,进而营造一种良好的慈善氛围,激发公众潜在的慈爱之心和参与慈善事业的热情。
(二)提高慈善组织的行业道德及公信力水平。提高慈善组织的行业道德及公信力,是保障慈善事业进行的最基本前提。慈善事业的道德化建设应从每一位成员着手,应培养慈善组织从业人员多方面的特质:勇于承担社会责任,诚实守信;能够按照组织规范行事;并对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不断提升自身的价值观及道德观。所以,我国慈善组织应建立有力的董事会制度,通过董事会来制定相关政策,财务管理模式,以及未来的发展前景,同时对每一阶段的运营成果作出评估,加以改进。并对组织的运营状况进行公示公开,做到信息透明,主动听取社会外界对慈善组织发展的有利建议,从而使慈善组织事业得到广泛群众的支持和认可。同时,另社会最为关注的就是善款的额度、资金的流向与使用,这一环节应做到公开化、透明化,并通过内部监管机制进行严格监管。
(三)完善慈善事业的法律法规建设。完善慈善事业的政策法律法规是维护我国慈善机构的合法性的根本保障,同时也是使其逐渐步入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的必要前提。目前,我国现在涉及慈善方面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等三部法规,这些法规在善款筹集,运用及运营等相关方面都做了规范,以保证我国慈善事业的良性发展。但这两部法在捐赠财产主导权、款项告知权等相关事宜的具体实施中,所产生的监督力度是远远不够的,因此,面对日益变化的社会现代发展,这些相关法规已经不能与之呼应。
(四)实现政府与慈善机构分离。“小政府, 大社会”是社会结构转型的必然要求和发展趋势。在法律治理下的慈善组织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应是合作伙伴型而非政府主导型。政府与慈善组织之间应该基于平等的法律身进行对话,共同参与,共同出力,共同安排,共同推动慈善事业的发展,这样能够培育公民对政府的政治认同感、对社会的归属感和社会责任感。政府要引导中国的慈善组织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 特别是要引导慈善组织进入目前政府和企业都不适宜介入或效率较低的领域。
参考文献:
[1] 葛道顺. 我国慈善事业的现状和发展对策. 中国社会科学院院报.2005年,第003版
[2] 杨团.中国慈善机构一瞥.中国社会工作.2006年,第2期
[3] 范松仁. 澄清中国现代慈善的幾个认识问题.经济与社会发展,2008年,第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