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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中规定了一项重要程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排污单位申报的污染物种类、数量进行核定,并将核定后的污染物种类、数量书面通知排污单位(以下简称排污量的核定).排污量的核定已经作为排污收费工作中的法定程序,是排污收费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各地环保部门也都在加以实施,但在工作实践中发现,此环节大有值得商榷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