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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讨论中的《劳动合同法》(草案)第8条首次在立法中明确劳动先合同义务,无疑具有历史进步性,应予以肯定。但它基本上是民事先合同义务的劳动合同化,因为我国现阶段劳动关系的特殊性,此规定在实践中可能会使原已失衡的劳动关系更不平等。本文试图从劳权的立场出发,比较劳动与民事先合同义务,探讨劳动先合同义务的特殊性,建构我国劳动先合同义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