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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建立领导机构。市建立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府办、国土、发改、财政等十一个部门负责人任小组成员。明确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二是编制工作方案。国土局牵头组织编制《海宁市2011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由市政府印发至各镇(街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