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合同提前终止与协商一致解除的区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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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于2006年9月1日入职某电机厂,岗位为总务副部长,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13年4月6日至2015年4月5日。劳动合同期限即将届满,该电机厂决定不再与谢某续签劳动合同。考虑谢某工作年限久、职位高,电机厂负责人于2015年4月2日就此事专门与谢谋进行祥谈,并告知谢某因合同到期日2015年4月5日恰好为清明节,而2015年4月3日至5日系该电机厂放假期间,没有工作人员办理离职手续,故,电机厂决定于2015年4月2日与谢谋解除劳动关系,谢某工资结算至2015年4月5日,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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