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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的提出
提名是干部选拔任用的初始环节,是整个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起点。但是,以往所制定的各种条例,特别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对干部提名这一初始环节,没有作出详细的程序性规定,造成权力运作空间较大,人为因素增加。谁提名、如何提名、在什么范围提名等,操作层面上没有制度可循,从而为少数领导干部在提名环节上的“个人说了算”留下了制度空间。鉴于此,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首次提出:“改进候选人提名方式”;党的十七大将这一原则性的要求进一步明确为:“规范干部任用提名制度”;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更为鲜明地提出:“建立健全主体清晰、程序科学、责任明确的干部选拔任用提名制度”。这一探索历程和重任的提出,为我们制定科学民主的干部选拔任用提名制度指明了方向。
“规范”的原则
干部选拔任用要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群众公认原则,以及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方针,这些原则和方针落实到提名制度上,又体现在哪些方面呢?
一要提名主体多元,实现从“少数人提名”到“多数人提名”。目前,党内实际的初始提名权,一般集中在党委组织部门或少数领导人手中。客观地说,由于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肩负的特殊职责,由于他们所处把握全局、掌管众多资源的特殊位置,由他们提名候选人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问题在于绝对化了,即由少数人垄断或变相垄断了提名权,使得这种可行性在实践中产生了诸多弊端,最典型的便是“跑官要官”、“买官卖官”在一些地方屡禁不止,成为人们深恶痛绝的吏治腐败现象。提名权,作为一种稀缺的政治资源,面对着大批希望被提名的人,在缺乏公开、公平、竞争的条件下,必然会有人舍得花大钱向持有提名权的人购买“提名”机会,反过来又必然会刺激持有“提名权”的人待价而沽。这种围绕着提名而产生的种种“寻租”机会与可能,这种在提名环节产生的以权谋私、以钱谋官现象,其症结就在于少数人垄断了提名权。对此,把集中了的提名权适当分解,变“少数人提名”,为“多数人提名”;由“一双眼睛”选人,变为“多双眼睛”选人,既可以遏制“买官卖官”等腐败现象的泛滥,又可以赢得广大群众对干部选任工作的认可。实践中,各地已创造了群众公推、自我推荐、党员推荐、组织推荐等多种方式。正如党的十七大所要求的,“推广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由党员和群众公开推荐与上级党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这种种办法的核心,就是从传统的单一提名主体,变为多元的提名主体,其中所蕴含的价值取向,不仅仅是遏制干部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更重要的是落实和保障党员与人民群众应有的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
二要提名范围扩大,实现从“内部推荐”到“内外推荐”相结合。拓宽提名主体,为的是扩大提名范围。以往,由组织部门或少数领导人提名本地区、本单位、本人视野范围内的人选。这种做法的好处是,在熟人中选熟人,熟悉和了解情况。然而其弊端也显而易见,一是范围狭窄,二是容易受提名主体认知水平和好恶的影响。组织部门在自己的视野范围提名,纵有三头六臂,也有限度。领导人纵有火眼金睛,也有个人好恶甚至个人恩怨。这就难以避免在提名上的片面性及其局限性。近年来出现的秘书现象、太子现象、近官者官现象,已成为一种当官的捷径。人们为了当官和升迁,不得不对手握提名权的领导人察言观色、投其所好、溜须拍马,为的是能便捷地进入候选人圈子。一旦党内任人唯亲的庸俗风气占了上风,肯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实干型人才,必然受到压抑并日渐减少,选人的范围也必然越来越狭窄,最终导致的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空,民心丧失。而自我推荐、群众推荐等新型的提名方式,突破了组织部门提名的局限性,在更广的范围内,给更多的人才提供了更多的机会与更大的舞台,使内部与外部推荐、个人与组织推荐、群众与领导推荐有机地结合起来,形成“群众公认、民主平等”的大范围选人用人导向。
三要提名方式公开,实现从“暗箱操作”到“公开运作”。解决了提名主体、提名范围的问题,还需要解决如何提名,即公开化的问题。以往,由于是少数人在少数人中选人,大多数群众没有参与的机会与可能,干部提名乃至选任都处于封闭、秘密状态,从而使其蒙上了一层神秘化的色彩,群众称之为“暗箱操作、隐形操作”。这种封闭式的、秘密式的运作方式,使党员、群众无法了解,无法参与,更无法监督,客观上保护了“个人说了算”的行为,助长了以钱谋官现象的蔓延。而公开化,即公开提名对象、提名标准、提名形式、提名要求,用同一标准提名、同一程序操作,使提名的整个过程都显现在阳光下,使每个人都看得见、听得着、心里清,体现了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更重要的是,提名的整个过程公开、透明,广大党员和群众才能具有知情权,才能监督到位。知情权被剥夺,谈何监督与制约!而缺少监督的提名与选任,就如同木桶的短板一样,将会给整个干部选任制度造成致命的损伤。
四要提名程序规范,实现从“随意提名”到“责任提名”。任何人都具有提名的权利,但任何人还必须承担提名的责任,这是权利与责任相统一的必然要求,也是约束提名者行为的重要保障。长期以来,组织部门和少数领导人,享受了提名的权利,却不履行应承担的责任,这除了个人道德的缺失外,主要是客观上未建立推荐责任追究制、违纪惩处制等。对此,在制定提名程序时,除了保证提名主体权利的落实,还要保证提名主体责任的承担。有了权利与责任的统一,才能迫使提名者谨慎地使用手中的权利。
“规范”的重点
依据上述原则,对干部选拔任用提名的方方面面都需要规范,但重点应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规范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的提名行为。由现行提名方式的主要弊端决定,改革的重要指向,就是从制度上适当限制领导人的提名。限制并不是取消,而是增加“风险成本”。领导干部个人推荐提名的候选人,与其他人提名的候选人同等,除予以说明外,同样需在相关单位进行民主评议、民意测验,得不到多数群众拥护的,不得作为考察对象。党的常委会行使最终提名决定权时,须将“酝酿”等模糊方式,变为公开、有序操作的“差额预选提名”。重要干部的提名权还可以考虑由常委会移交全委会,甚至试行“海推”差额提名的方式。其目的是为了使隐性权力显性化、显性权力规范化,防止实际上存在的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
二是合理确定民主推荐人员的范围。目前,群众推荐还局限在一定层次的党员干部范围内,反映和体现普通党员群众的意愿不够充分。当然,也不是群众越多越准确,而是要区分不同层次、不同类别的干部。如选任制干部要注重广泛性,委任制干部要注重相关性,高层次干部要注重干部层面,中低层次干部要注重群众性。总之,要区别不同情况、不同层次,科学界定广泛性与代表性、知情度与相关性。
三是正确运用群众推荐结果。扩大推荐主体后,必然出现各种复杂情况。要把尊重民意与不简单以票取人辩证统一起来,合理确定推荐票的权重。一方面,把群众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干部的主要依据,推荐票不高的,不能作为考察人选;另一方面,对得票情况要作具体分析,看干部综合素质和一贯表现,不能简单地以票数决定干部任用。但在“不以票取人”时,要有更合理的理由和更严格的程序。
四是严查严惩拉票等违纪行为。拉票是扩大干部工作民主出现的新问题,也是避不可免的问题。为此,一要“堵”。严明纪律,严肃查办,让拉票者得不偿失。在干部集中调整、届中调整、届末调整时,都要对拉票行为作出明确界定,事先告之,监督提前。二要“疏”。组织上要为干部搭建公开表达意愿和展示才华的平台,为干部公开有序参与竞争提供条件,如公开演讲、电视辩论、施政报告、回答问题等。有了公开的、平等的机会与平台,“地下”行为便会失去市场;而现在“地下”行为之所以能够存在,恰恰就是因为缺少公开平等的舞台。
作者:中共中央党校党建教研部教授
(责编/朱艳秋)
提名是干部选拔任用的初始环节,是整个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起点。但是,以往所制定的各种条例,特别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对干部提名这一初始环节,没有作出详细的程序性规定,造成权力运作空间较大,人为因素增加。谁提名、如何提名、在什么范围提名等,操作层面上没有制度可循,从而为少数领导干部在提名环节上的“个人说了算”留下了制度空间。鉴于此,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首次提出:“改进候选人提名方式”;党的十七大将这一原则性的要求进一步明确为:“规范干部任用提名制度”;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更为鲜明地提出:“建立健全主体清晰、程序科学、责任明确的干部选拔任用提名制度”。这一探索历程和重任的提出,为我们制定科学民主的干部选拔任用提名制度指明了方向。
“规范”的原则
干部选拔任用要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群众公认原则,以及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方针,这些原则和方针落实到提名制度上,又体现在哪些方面呢?
一要提名主体多元,实现从“少数人提名”到“多数人提名”。目前,党内实际的初始提名权,一般集中在党委组织部门或少数领导人手中。客观地说,由于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肩负的特殊职责,由于他们所处把握全局、掌管众多资源的特殊位置,由他们提名候选人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问题在于绝对化了,即由少数人垄断或变相垄断了提名权,使得这种可行性在实践中产生了诸多弊端,最典型的便是“跑官要官”、“买官卖官”在一些地方屡禁不止,成为人们深恶痛绝的吏治腐败现象。提名权,作为一种稀缺的政治资源,面对着大批希望被提名的人,在缺乏公开、公平、竞争的条件下,必然会有人舍得花大钱向持有提名权的人购买“提名”机会,反过来又必然会刺激持有“提名权”的人待价而沽。这种围绕着提名而产生的种种“寻租”机会与可能,这种在提名环节产生的以权谋私、以钱谋官现象,其症结就在于少数人垄断了提名权。对此,把集中了的提名权适当分解,变“少数人提名”,为“多数人提名”;由“一双眼睛”选人,变为“多双眼睛”选人,既可以遏制“买官卖官”等腐败现象的泛滥,又可以赢得广大群众对干部选任工作的认可。实践中,各地已创造了群众公推、自我推荐、党员推荐、组织推荐等多种方式。正如党的十七大所要求的,“推广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由党员和群众公开推荐与上级党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这种种办法的核心,就是从传统的单一提名主体,变为多元的提名主体,其中所蕴含的价值取向,不仅仅是遏制干部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更重要的是落实和保障党员与人民群众应有的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
二要提名范围扩大,实现从“内部推荐”到“内外推荐”相结合。拓宽提名主体,为的是扩大提名范围。以往,由组织部门或少数领导人提名本地区、本单位、本人视野范围内的人选。这种做法的好处是,在熟人中选熟人,熟悉和了解情况。然而其弊端也显而易见,一是范围狭窄,二是容易受提名主体认知水平和好恶的影响。组织部门在自己的视野范围提名,纵有三头六臂,也有限度。领导人纵有火眼金睛,也有个人好恶甚至个人恩怨。这就难以避免在提名上的片面性及其局限性。近年来出现的秘书现象、太子现象、近官者官现象,已成为一种当官的捷径。人们为了当官和升迁,不得不对手握提名权的领导人察言观色、投其所好、溜须拍马,为的是能便捷地进入候选人圈子。一旦党内任人唯亲的庸俗风气占了上风,肯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实干型人才,必然受到压抑并日渐减少,选人的范围也必然越来越狭窄,最终导致的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空,民心丧失。而自我推荐、群众推荐等新型的提名方式,突破了组织部门提名的局限性,在更广的范围内,给更多的人才提供了更多的机会与更大的舞台,使内部与外部推荐、个人与组织推荐、群众与领导推荐有机地结合起来,形成“群众公认、民主平等”的大范围选人用人导向。
三要提名方式公开,实现从“暗箱操作”到“公开运作”。解决了提名主体、提名范围的问题,还需要解决如何提名,即公开化的问题。以往,由于是少数人在少数人中选人,大多数群众没有参与的机会与可能,干部提名乃至选任都处于封闭、秘密状态,从而使其蒙上了一层神秘化的色彩,群众称之为“暗箱操作、隐形操作”。这种封闭式的、秘密式的运作方式,使党员、群众无法了解,无法参与,更无法监督,客观上保护了“个人说了算”的行为,助长了以钱谋官现象的蔓延。而公开化,即公开提名对象、提名标准、提名形式、提名要求,用同一标准提名、同一程序操作,使提名的整个过程都显现在阳光下,使每个人都看得见、听得着、心里清,体现了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更重要的是,提名的整个过程公开、透明,广大党员和群众才能具有知情权,才能监督到位。知情权被剥夺,谈何监督与制约!而缺少监督的提名与选任,就如同木桶的短板一样,将会给整个干部选任制度造成致命的损伤。
四要提名程序规范,实现从“随意提名”到“责任提名”。任何人都具有提名的权利,但任何人还必须承担提名的责任,这是权利与责任相统一的必然要求,也是约束提名者行为的重要保障。长期以来,组织部门和少数领导人,享受了提名的权利,却不履行应承担的责任,这除了个人道德的缺失外,主要是客观上未建立推荐责任追究制、违纪惩处制等。对此,在制定提名程序时,除了保证提名主体权利的落实,还要保证提名主体责任的承担。有了权利与责任的统一,才能迫使提名者谨慎地使用手中的权利。
“规范”的重点
依据上述原则,对干部选拔任用提名的方方面面都需要规范,但重点应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规范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的提名行为。由现行提名方式的主要弊端决定,改革的重要指向,就是从制度上适当限制领导人的提名。限制并不是取消,而是增加“风险成本”。领导干部个人推荐提名的候选人,与其他人提名的候选人同等,除予以说明外,同样需在相关单位进行民主评议、民意测验,得不到多数群众拥护的,不得作为考察对象。党的常委会行使最终提名决定权时,须将“酝酿”等模糊方式,变为公开、有序操作的“差额预选提名”。重要干部的提名权还可以考虑由常委会移交全委会,甚至试行“海推”差额提名的方式。其目的是为了使隐性权力显性化、显性权力规范化,防止实际上存在的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
二是合理确定民主推荐人员的范围。目前,群众推荐还局限在一定层次的党员干部范围内,反映和体现普通党员群众的意愿不够充分。当然,也不是群众越多越准确,而是要区分不同层次、不同类别的干部。如选任制干部要注重广泛性,委任制干部要注重相关性,高层次干部要注重干部层面,中低层次干部要注重群众性。总之,要区别不同情况、不同层次,科学界定广泛性与代表性、知情度与相关性。
三是正确运用群众推荐结果。扩大推荐主体后,必然出现各种复杂情况。要把尊重民意与不简单以票取人辩证统一起来,合理确定推荐票的权重。一方面,把群众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干部的主要依据,推荐票不高的,不能作为考察人选;另一方面,对得票情况要作具体分析,看干部综合素质和一贯表现,不能简单地以票数决定干部任用。但在“不以票取人”时,要有更合理的理由和更严格的程序。
四是严查严惩拉票等违纪行为。拉票是扩大干部工作民主出现的新问题,也是避不可免的问题。为此,一要“堵”。严明纪律,严肃查办,让拉票者得不偿失。在干部集中调整、届中调整、届末调整时,都要对拉票行为作出明确界定,事先告之,监督提前。二要“疏”。组织上要为干部搭建公开表达意愿和展示才华的平台,为干部公开有序参与竞争提供条件,如公开演讲、电视辩论、施政报告、回答问题等。有了公开的、平等的机会与平台,“地下”行为便会失去市场;而现在“地下”行为之所以能够存在,恰恰就是因为缺少公开平等的舞台。
作者:中共中央党校党建教研部教授
(责编/朱艳秋)